《陽江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新制定《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現將制定《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重新制定《辦法》的背景
《陽江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陽經信通〔2017〕148號,以下簡稱原《辦法》)于2017年6月5日印發實施。對推動我市金融支持中午企業發展,幫助企業解決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問題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企業入池時間長、手續繁瑣,貸款需繳交保證金等,企業、合作金融機構要求重新制定原《辦法》的呼聲與日俱增。另外,原《辦法》實施有效期3年已經到期,需要重新制定才能施行。因此有必要對原《辦法》做出重新制定,按照國務院和省的新要求做出調整和補充,并結合我市管理實踐,對有關監督管理制度作進一步明確和規范。
二、重新制定《辦法》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二)《廣東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三)《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完善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粵府[2015]66號)
(四)《廣東省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若干政策措施》(粵金監[2019]58號)
(五)《陽江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設立方案》
(六)《陽江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陽經信通〔2017〕148號)
三、重新制定《辦法》的主要內容
重新制定《辦法》對原《辦法》作了較大調整和補充,共分10章31條,比原《辦法》增加了4條。重新制定《辦法》對原《辦法》第二章資金管理機構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第三章取消了企業繳交保證金返還的有關規定,第五章取消了企業入池程序,第六章取消了企業需繳交保證金的規定,第七章調整了風險補償資金承擔不良貸款損失的比例。第九章修改了資金管理費用提取辦法。主要制定內容說明如下:
(一)領導小組成員減少,領導小組下設機構增設了資金管理審核小組:修改后的領導小組成員大幅減少。主要原因是領導小組的職能發生了改變。修改后的領導小組沒有了審批企業入池的職責,因而一些職能部門沒有必要保留在領導小組內。領導小組轄下增設了資金管理審核小組,主要職責是審核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壞賬代償。
(二)企業無需入池。根據近三年風險補償資金運行情況,企業入池環節制約了風險補償資金的發放。企業入池審批環節多,耗時長,很難配合金融機構放貸時間節點,企業需要用款時無法及時得到貸款,制約了國家金融政策的落地。同時,金融機構對企業貸款的風險控制已經非常嚴格,我們再設風控門檻和程序已非必要,全省大多數地市也都取消了入池環節,如廣州、珠海、汕頭、佛山、東莞、肇慶、云浮、江門等市。因此,我市也建議取消企業入池環節,改由金融機構對企業貸款進行風險控制。
(三)取消保證金。原《管理辦法》收取保證金的用意是補充資金池資金,避免資金池資金過快消耗。但在實際操作中不但沒有起到作用,反而增加了企業負擔,制約了企業獲取信貸風險補償資金貸款的意愿。最近兩年,國家大力推行減輕企業負擔政策,保證金制度與現行國家減輕企業負擔的政策相悖,因此制定后的《管理辦法》取消了1%的貸款保證金。
(四)降低了補償比例。風險補償資金貸款損失政府資金補償比例由50%降為20%。比例降低,一方面是為了放大貸款額度,發放更多的信貸風險補償資金貸款,增加政策紅利覆蓋面。另一方面,金融機構擁有更高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增強金融機構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感。在征求意見中,各金融機構對降低補償比例沒有提出反對意見。
(五)刪除了可操作性不高的硬性規定。如:1.資金存放銀行變更的規定。現實中,財政資金專戶很難隨意變更存放銀行,更不用說分散存儲。2.對利率優惠的規定。硬性的優惠利率與銀行內部管理規定相沖突,銀行風控審查通不過,優惠就成了一紙空文,反而制約了貸款發放。現階段,國家要求金融機構繼續降低貸款利率,金融機構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已經很低了,企業對當前貸款利率比較滿意,再作硬性規定已非必要。3.對金融機構不承擔代償責任的規定。金融機構本身的風控制度已經很嚴格,而且承擔了80%的損失風險。再加碼相關規定,會降低信貸人員發放風險補償資金貸款的意愿。
(六)改變了管理費用提取及考核方式。原管理費用按管理資金規模的1.5%提取,現改為管理費用分基本管理費和績效管理費在資金孽生的利息中提取。基本管理費按每年二十萬元支付,績效管理費按每年發放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的萬分之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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