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陽江市科技型企業融資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陽江市科學技術局反映。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陽部規【2019】2號。
陽江市科學技術局
2019年2月2日
陽江市科技型企業融資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金融與產業深度融合,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推動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的貸款,做好我市科技企業融資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工作,根據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風險補償金的管理、運作、撥付情況、開支情況、總體規范和監督,適用范圍為全市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廣東省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二章 資金的設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型企業融資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是由市級財政出資,首期規模100萬元,從市科技三項經費預算中科技金融專項經費支出。視風險補償資金運作情況或上級有同類科技金融專項資金配套的,由市科技局提請市政府調整資金規模。新增加的資金繼續納入風險補償資金總規模,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和運作。
第四條 風險補償資金的用途是推動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的融資貸款,為金融機構開展科技型企業融資貸款項目時產生的風險承擔部分損失。風險補償資金以其總額為限承擔風險補償責任。
第五條 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為符合陽江市產業發展導向和知識產權創新發展方向的科技型企業提供融資貸款風險補償;
(二)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明確目標,突出重點,規范程序,科學決策,擇優扶持;
(三)專款專用,嚴格監督,確保風險補償資金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并及時核銷;
(四)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型企業融資貸款,是指符合扶持范圍的企業通過信用或者抵質押,獲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授信資金的融資模式。
第三章 資金的管理
第七條 陽江市科技局作為風險補償資金的主管機構,負責對風險補償資金進行總體規劃和監督。
為保證風險補償資金的高效、安全運作,市科技局委托陽江市恒財城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恒財城投公司”)對風險補償資金進行具體運作和管理,同時,市恒財城投公司接受市科技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科技局作為風險補償資金的主管機構,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二)確定風險補償資金扶持產業方向或支持企業類型;
(三)確定合作機構、風險補償托管合作協議;
(四)組織審計機構對風險補償資金進行審計,包括核定、評估和核銷資金;
(五)資金管理事項的調整和決策;
(六)監督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核實資金管理情況;
(七)對風險補償資金運作進行監督檢查,可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績效評價。
第九條 市恒財城投公司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的具體運作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開立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作為風險補償資金存放及支出的專用賬戶。
(二)負責風險補償資金日常運作、賬戶管理、資金核算管理工作,保證風險補償資金的合規使用和效率。
(三)及時收集貸款企業信息;
(四)市恒財城投公司處置風險補償金前,應由市科技局對風險補償資金應承擔的損失核準確認。
(五)風險補償資金專款專用,單獨列賬,市恒財城投公司安排人員管理風險補償資金賬戶和會計財務。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市科技局報送上季度風險補償資金的撥付和開支情況。
(六)配合市科技局開展對損失款項進行會審、評估工作,風險補償損失及撥付補償資金確認后,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資金劃轉工作。
(七)貸款損失發生后,辦理具體資金劃轉手續,后續資金追討事宜由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負責,市恒財城投公司配合。
第四章 扶持對象
第十條 風險補償資金扶持企業對象為符合陽江市產業發展政策,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廣東省科技型中小企業。且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陽江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2年以上的企業,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沒有欠繳稅費,且近3年沒有出現稅收違法行為;
(二)內部管理規范,財務制度健全,能按時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報表或相關財務證明;
(三)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信譽良好、無不良征信記錄的,沒有被列入國家聯合懲戒黑名單的;
(四)能夠提供資金用途、融資需求說明或項目可行性報告等;
(五)具備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的能力,符合科技部門要求的科技創新發展方向。
(六)擁有合法的自主知識產權,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性,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社會效益。
第十一條 企業獲質押融資貸款后,應當用于技術創新、產品產業化、技術升級改造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流動資金周轉。不得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有價證券、基金、期貨等投資經營活動及監管機關禁止的其他信貸資金用途。
第五章 資金的運作
第十二條 風險補償資金應按如下要求運作:
(一)資金出資人應與資金管理人簽訂資金委托管理協議;
(二)資金管理人根據協議要求開展業務,進行日常管理;
(三)資金管理人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展合作,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給予授信額和優惠貸款利率給目標貸款企業;
(四)如出現貸款損失時,資金管理人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對損失款項進行會審、評估,初步評定風險補償損失,經資金出資人審定后,補償資金與合作機構分別按照約定的風險分擔模式承擔相應的風險損失;
(五)貸款損失補償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同步開展債權追償、質物處置和損失核銷等工作。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保險機構、擔保機構和融資租賃機構等主體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可以向市恒財城投公司申請成為合作機構,同時提出風險補償、風險分擔合作協議。市恒財城投公司按規定與合作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并報市科技局備案。市恒財城投公司與合作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時應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四條 市恒財城投公司應與合作機構加強定期信息交流。若發生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合作機構應向借款人催收并起訴30天后,按照合作協議約定可向市恒財城投公司書面提出風險補償申請。市恒財城投公司審核后,報市科技局備案。
市科技局自收到補償申請之日,按有關規定對合作機構提出的風險損失補償申請進行審核,于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五條 風險補償資金應承擔的損失經核準確認后,從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中支出,由市恒財城投公司會同合作機構辦理資金劃轉手續,后續資金的追償事項由合作機構負責,市恒財城投公司配合,并通過合作協議進行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 若出現以下情形,對風險損失補償申請不予以受理或不予認定為風險損失的,風險補償資金不承擔任何補償責任:
(一)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風險補償資金范圍以外的企業發放貸款后出現風險損失的;
(二)因貸款逾期產生的除貸款本金以外的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等;
(三)其他依法或按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不予認定為風險損失的情形。
第十七條 風險補償項目損失實行風險共擔機制。資金管理人的直保業務、合作機構業務項目損失發生后,風險補償資金按照比例承擔貸款本金損失,本風險補償資金承擔的單筆風險損失不超過對應貸款本金損失的20%,且不超過當年度風險補償資金池總額的50%;合作機構有義務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追償。合作機構須按季度向市恒財城投公司報送不良貸款項目追償跟蹤情況報告。
第十八條 對事后成功追討資金的風險補償項目,追討所得款項應根據各方承擔的風險比例進行分配,風險補償資金應得部分應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繳入專用賬戶。
第十九條 風險補償項目運行過程中,當出現逾期貸款占已發放貸款比例超過8%或者合作機構的當年度代償率超過5%時,應立即暫停該風險補償項目與合作機構的風險補償。市科技局會同市恒財城投公司對風險管控機制、運營模式等條件重新進行磋商,風險管控得到改善且重新協商一致后方再恢復。
第二十條 合作開展業務不符合本辦法補償條件的,市恒財城投公司有權終止項目。
第二十一條 風險補償資金在本辦法到期并履行相關風險補償責任后,余額按出資比例退還給資金出資人市科技局。
第六章 資金的監管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局負責對風險補償資金項目實施監督檢查,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風險補償資金撥付使用情況進行審核,也可委托審計部門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市恒財城投公司應每季度向市科技局報送項目企業和風險補償資金的撥付、開支等情況,接受市科技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申請科技企業貸款的企業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對于違反規定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并列入陽江市誠信黑榜,不再納入貸款風險補償范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風險補償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禁止任何部門和單位截留、挪用。對有弄虛作假、挪用風險補償資金等行為的,除按有關規定追回相關款項外,一并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貸、套取風險補償資金的,一經查實,依法追回風險補償資金,取消其合作機構資格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 風險補償資金運作過程中,應建立信息溝通和管理協調機制,根據需要召開聯席會議。如有分歧,協商解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風險補償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能超出本辦法有效期,否則風險補償資金不承擔任何風險補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風險補償資金遵循按申請先后順序進行風險補償,在無新增規模情況下,風險補償資金用盡額度后不再對項目進行風險補償。
第三十條 風險補償資金首期規模100萬元,后續有知識產權質押、設備融租租賃等專項資金支持科技中小企業融資的,可擴大資金規模。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辦法進行修訂或廢止。
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陽部規〔20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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