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交通運輸局,市交通管理總所:
為滿足人民群眾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現將《陽江市交通運輸局關于明確陽江市道路客運招呼站設置和管理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實施。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陽部規〔2021〕21號”。
陽江市交通運輸局
2021年6月18日
第一條 為滿足人民群眾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以及《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實施<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辦法的通知》(粵交〔2021〕3號)、《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繼續平穩有序推進道路客運改革試點工作及規范互聯網城際客運管理的通知》(粵交〔2018〕5號)、《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省際市際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期延續工作方案的通知》(粵交〔2018〕10號)、《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印發關于規范省際市際道路客運許可和加強道路客運行業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交〔2019〕10號)等規定,結合陽江市實際,制訂本意見。
第二條 道路客運招呼站(下稱“招呼站”)是指具有明顯的候車標志,為途經營運客車提供配客功能的旅客上落點。
招呼站不屬于等級汽車客運站。
第三條 在陽江市從事招呼站運營的,應當遵守本意見。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實施本意見。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本意見。
第五條 招呼站的設置應當遵循客流聚集、交通便利、合理布局、客運站周邊不設點、依線設點、站點共享的原則。
招呼站應選擇具備安全停靠條件的公交站點、火車(高鐵)站、購物中心、旅游景點、酒店、農村客運班線或機場專線的起訖站點、大專院校紅線范圍內設置。招呼站的選址應方便營運客車出入,不影響城市交通通行;涉及到對人行道及公共場所的占用,應先征求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 招呼站的站名為“地名+地理標志+招呼站”。招呼站實行編碼管理,代碼按照《道路客運聯網售票系統第2部分:信息數據元》(JT/T 979.2)的規定進行統一編碼。
第七條 招呼站經營者須具備班車客運(含定制班車,下同)或客運站的經營資質,并自覺接受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對其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招呼站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設置至少1個客車停車位,停車位寬度不少于3.5米,長度不少于12.5米;依托公交站設置的,優先選擇港灣式公交站,經公交站產權所有人同意,公交車停車位可與客車停車位共享。
(二)設置明顯標識;
(三)配備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及必要的安檢、消防、反恐、視頻監控等設備設施;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務規范、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危險品查堵、車輛出站檢查、設施設備管理、消防安全、應急反恐保障等制度。
第九條 申請設置招呼站的,應當向設置所在地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包括站名、設置地點、停車位置示意圖、車輛進出路線圖等)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申請表》;
(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人員配置、設備設施配備等情況說明文件;
(三)負責人、經辦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擬招聘的工作人員身份證和上崗證書及其復印件。
第十條 申請設置同一招呼站的企業數超過3個及以上的,原則上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實施審批。擬申請設置的招呼站半徑距離不超過1.5公里的,視為在同一地點申請設置招呼站。
第十一條 招呼站設置實行告知承諾制,對提交申請材料齊全,且承諾已具備相應條件的招呼站,設置所在地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審核后于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決定。
第十二條 招呼站的經營者應按照下列規定,做好規范運營管理:
(一)做好招呼站標識標牌及各種配套設備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二)做好車輛進站登記工作。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向設置所在地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進站配客的客運車輛信息;進站配客的客運車輛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報送變更信息。
(三)做好車輛進出招呼站管理工作。要合理安排車輛進站配客,進站配客的客運車輛不得在停車位標線范圍外停車候客。進站客運車輛在招呼站停留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5分鐘。
(四)做好信息公示,公布進站班次和配客時間。
(五)做好乘客現場乘車引導工作。
(六)招呼站供備案客運車輛上客,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本企業以外道路客運車輛進站,不得接納未經備案或非營運客車進站配客。
(七)做好容量管理,在接納能力范圍內接納道路客運車輛進站配客,嚴防造成交通擁堵或秩序混亂等不良情況。
第十三條 招呼站經營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一)核查進站配客客運班車當日安全例檢情況,安全例檢合格方可進站。
(二)客運車輛進站配客時,對在招呼站上車的乘客及行李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嚴防違禁品上車。
(三)嚴格按照有關要求落實100%乘客實名制管理,對招呼站上車的乘客做好實名查驗。
(四)節假日客流聚集時間,適當加派工作人員做好現場管理,確保安全、有序運營。
第十四條 招呼站終止經營的,按照如下要求辦理:
(一)參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相關規定,提前30日書面告知設置所在地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二)自終止經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自行拆除相應標識、標牌等招呼站設施設備,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招呼站加強日常檢查,發現招呼站經營者違反本意見的,應當責令改正。招呼站存在不落實實名查驗和安檢制度、未按規定報送進站車輛信息、接納未登記進招呼站的客運車輛、存在安全隱患、發生影響惡劣的服務質量事件等情況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交通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招呼站的巡查,依法查處違法、違章行為。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有效的交通信息宣傳媒介做好招呼站信息的公開工作,引導公眾規范乘車。
第十八條 公交車進入招呼站停靠上下客,應按照新增公交停靠站點、首末站規定,向招呼站所在地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本意見自2021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陽部規〔2021〕21號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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