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及國務院關于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相關要求,現就我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依法整合省級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游市場領域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由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省文化和旅游部門名義集中行使。
依法整合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以下簡稱市縣)文化、文物、出版、版權、廣播電視、電影、旅游市場、體育領域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由同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其管轄區域內,以文化廣電旅游體育(文化廣電旅游)部門名義集中行使。已經在更大范圍實行跨領域跨部門綜合行政執法的市縣,可繼續實行。
二、上述行政執法權由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集中行使后,各級有關部門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一律無效。
三、省文化和旅游部門、市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文化廣電旅游)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責以及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記載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類行政權力事項通用目錄,梳理、明確本單位行使的行政權力事項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執法證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行為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省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實施綜合行政執法。市縣實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的起始時間,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確定并以政府公告的形式向社會公布。
六、2006年5月31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我省21個地級以上市組建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的公告》(粵府〔2006〕59號)和《關于成立廣州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的公告》(粵府〔2006〕6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
相關解讀:【媒體解讀】省政府發布公告:在文化市場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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