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相關部門:
現將《陽江市民宿開辦指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陽江市民宿開辦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盤活城鄉閑置資源,規范民宿經營管理,提升民宿服務質量,保障旅游者與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民宿業持續健康發展,推動鄉村振興,根據《廣東省旅游條例》、《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和《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LB/T 065-2017)等有關規定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民宿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稱民宿,是指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己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住宅或者其他條件開辦的,主人參與接待,為旅游者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景觀、特色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
第三條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導、屬地統籌、部門監管、行業自律”的原則,放寬市場準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民宿建設發展要注重產品特色化、服務品質化、管理規范化,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目標。
第四條 鼓勵民宿品質和品牌建設。各縣(市、區)根據轄區文化旅游資源特色,積極使用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發布的打造“統一標識、統一宣傳、統一推介”的民宿品牌形象。
第五條 鼓勵農戶、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具有專業化經營能力的經濟組織等,采用自主經營、租賃、聯營等方式,參與鄉村民宿經營管理。
對位于景區周邊、特色旅游村鎮、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游徑、南粵古驛道等區域,生態環境良好、人文特色鮮明的民宿聚集地,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引導民宿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章 開辦條件
第六條鄰里關系(指導單位:屬地鎮街)
民宿經營者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尊重當地民俗,維護環境衛生,創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諧的旅游環境。
第七條 民宿選址(指導單位:自然資源、住建、文物部門,屬地鎮街)
(一)要符合空間規劃的相關規定,并應當避開易發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高風險區域。
(二)位于歷史地段核心保護范圍或涉及文物保護的建筑作為民宿項目,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三)文物建筑合理利用為民宿的,必須符合《廣東省文物局關于印發<廣東省文物建筑合理利用指引>的通知》(粵文物函〔2019〕86號)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民宿規模(指導單位:住建部門,屬地鎮街)
民宿單幢建筑的客房數量不超過14間(套),建筑層數不超過4層,建筑總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超過上述規模的住宿服務經營場所,依照旅館業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進行管理。
第九條民宿建筑(指導單位:住建、自然資源、文物部門)
(一)民宿經營場所要具備不動產權證,或具有宅基地使用權證及宅基地范圍內房屋的所有權證。
(二)民宿建筑要符合國家有關房屋質量安全的標準和要求。危險房屋不能用于民宿建筑。
(三)改建的民宿建筑,不能擅自改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必要時還應采取加固措施,并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申請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可靠性鑒定且可靠性等級不低于Ⅱ級,確保建筑使用安全。
(四)民宿建筑風貌要與當地景觀環境相協調。在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筑、歷史風貌區和傳統村落的核心保護范圍以及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民宿建筑,要符合保護規劃或者保護措施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在高度、體量、色彩等方面與歷史風貌相協調,不得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五)文物建筑合理利用為民宿時要符合文物部門的有關規定,歷史建筑改造為民宿時應符合歷史建筑保護利用的有關規定及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十條 消防要求(指導單位:住建部門)
(一)位于鎮(街道)、村的,利用居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游局關于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2017〕50號)執行。
(二)利用其他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場所規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參照前款所述文件執行。
(三)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要求。
第十一條治安要求(指導單位:治安部門)
(一)安裝使用公安機關認可的住客信息采集系統,按照規定進行住客實名登記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登記,并按照要求上報轄區公安機關。
(二)配備必要的防盜設施,客房的門、窗符合防盜要求;配備必要的視頻監控等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并保證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監控錄像資料要留存30日以上備查。
第十二條 食品、網絡安全要求(指導單位:市場監管部門)
民宿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要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的規定,規范經營,保證食品安全;網絡交易第三平臺為民宿經營者提供交易服務的,要對其實名登記,審查民宿信息的真實性。
第十三條 污染防治要求(指導單位:生態環境、住建部門)
民宿污水不得排入飲用水源,不得直接排入自然水體和洼地,可依法依規接入公共污水管網,亦可自建污水處理設施,達標后排放或回用;民宿內部實行雨污分流,應當避免雨水排入污水管網;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海洋特別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除以上區域外的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范圍,永久基本農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海洋公園等)、重要濕地、天然林,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天然漁場,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封閉及半封閉海域等環境敏感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民宿項目。提供餐飲服務的民宿要落實污染防治的各項要求,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收集,每日處理和轉運。
第十四條 衛生要求(指導單位:衛生健康部門)
民宿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要求,有嚴格的衛生防疫防控工作措施,防止傳染病傳播與流行。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要持有效健康證明。
第十五條 文化特色(指導單位:文化和旅游部門)
民宿經營者要參與接待,民宿要具有為旅游者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景觀、特色文化和生產生活方式的特色。
第三章 開辦流程
第十六條 民宿經營者依法申請商事登記,商事登記機關將其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登記為“民宿服務”;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民宿,還要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十七條 開辦民宿實行登記制度。民宿登記由各縣(市、區)旅游主管部門負責。當地旅游主管部門委托民宿所在地的鎮(街),具體辦理民宿登記工作。辦理民宿登記不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 市級旅游主管部門負責設計《陽江市民宿登記證》統一樣式,由各縣(市、區)旅游主管部門根據該樣式印制,用于本轄區民宿登記發證使用。
第十九條 民宿經營者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所屬鎮(街)申請登記,提交民宿登記事項相關信息和材料,并承諾按照《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及本指引規定的民宿開辦要求開展經營活動。申請登記提交材料如下:
(一)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民宿,還須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
(三)民宿建筑的產權證或土地使用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復印件);
(四)標明民宿經營場所各層出入口、內部通道、客房房號等功能區分布以及監控、消防等技防設施安裝位置的平面示意圖;
(五)住建部門出具的消防審查備案表(原件、復印件);
(六)文物建筑利用為民宿的,須提供利用方式對文物影響的調查研究與可行性評估報告。屬文物建筑本體保護工程或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的,須提供相應的批復文件。
(七)民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員工消防安全培訓記錄(復印件)。
(八)民宿經營承諾書(原件)。
民宿經營者要對其提供的登記事項信息或者材料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
屬地鎮(街)收到民宿登記申請后,對登記事項相關信息、材料齊全的,當場予以登記,提供登記回執(附件3),發放《陽江市民宿登記證》,并于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登記材料報送當地旅游主管部門;對信息、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
民宿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民宿經營者要在30日內向原登記的鎮(街)辦理登記事項變更手續。
鎮(街)在辦理民宿登記、登記事項變更后3個工作日內將民宿登記情況通過網絡或書面報送等渠道共享給縣(市、區)旅游、治安、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建、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稅務、消防等部門,以便加強服務與監管工作。
第四章 服務與監管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民宿發展統籌協調工作,研究民宿發展重大問題決策以及協調處理。
縣(市、區)各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民宿經營的指導和監管工作。
(一)指導單位: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門
推動制定民宿相關服務標準,開展民宿宣傳推廣,指導民宿經營者提升服務質量;更新發布當地民宿名錄;指導、督促民宿經營者定期在“廣東省旅游民宿管理系統”(網址:http://ms.prdculture.org./admin)填報相關統計數據。加強對文物建筑合理利用為民宿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指導單位:治安管理部門
指導民宿配置必要的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指導民宿安裝、使用公安機關認可的住客信息系統,負責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
(三)指導單位:消防部門
依法將民宿納入監督檢查范圍實施監督抽查,指導各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開展消防安全隱患治理、加強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開展群眾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四)指導單位:市場監管部門
負責辦理民宿經營主體的商事登記,負責民宿經營戶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維護市場秩序。引導民宿經營者誠實守信、公平競爭。
(五)指導單位:稅務部門
對民宿經營者要優化納稅服務,加強稅法宣傳和納稅服務,落實屬地管理原則,做好對納入稅務管理的民宿經營者稅費征收管理工作,防止稅費流失。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民宿經營的相關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區)旅游、公安、消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當地民宿經營管理和服務人員的專業技能、安全防范、經營管理等培訓,提升從業人員服務技能、安全防范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培育專業化民宿人才隊伍。
第二十二條 各鎮(街)協助縣(市、區)有關部門開展民宿監督管理工作。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轄區內民宿未依法登記的,應當督促民宿經營者及時登記;發現民宿經營者無照經營或者存在其他違法經營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縣(市、區)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各鎮(街)、派出所、村(居)委會應加強對民宿經營場所的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督促其對火災隱患進行整改,制定防火公約,組織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四條 鼓勵民宿經營者投保公眾責任險、火災事故險、雇傭人員人身傷害意外險等商業保險,防范經營風險。
第二十五條 民宿經營者應公開承諾經營規范與服務標準,應將民宿接入廣東省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和消防物聯網或遠程監控,落實科技安全防范措施。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民宿服務質量、安全管理與信用評價,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相關單位或部門發現民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當地旅游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后,由當地旅游主管部門在公布的民宿名錄進行備注,并向社會公布。
(一)停業已超過30日以上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進行整改的。
(三)違反誠信經營原則并拒不整改的。
(四)違反本指引規定并拒不整改的。
(五)承諾與真實情況不符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指引規定,按照《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指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策出臺或發生變化,根據相關規定和上級政策予以修訂。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實施之前已開展民宿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進行信息補登記。
第三十條 超出本指引所述范圍和規模的住宿服務經營場所,不納入民宿管理范圍,不適用本指引。
第三十一條 本指引由陽江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陽江市公安局、陽江市生態環境局、陽江市自然資源局、陽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陽江市衛生健康局、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陽江市稅務局和陽江市消防救援支隊解釋。
附件:1.陽江市民宿開辦流程圖
2.陽江市民宿登記表
3.陽江市民宿登記回執
4.陽江市民宿經營承諾書
附件1
陽江市民宿開辦流程圖
附件2
陽江市民宿基本情況登記表
屬地鎮(街):
民宿經辦人: 聯系電話:
附件3
陽江市民宿登記回執
登記號:宿登字〔2020〕鎮(街)號
民宿名稱:
經營地址:
民宿經營者(姓名、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證號):
樓體數量:
最高建筑層數:
建筑總面積:
單棟建筑最大面積:
客房數量:
(本回執不作為民宿所在建筑為合法建筑的證明。如涉及違法建設,由有關部門查處。)
縣(市、區)鎮(街)(蓋章)
年 月 日
備注:
1.登記號格式:〔縣區〕+宿登字+〔年份〕+XX鎮(街)+三位數序號
2.示例:陽東宿登字〔2020〕東平鎮001號、陽東宿登字〔2020〕東平鎮002號、陽東宿登字〔2020〕東平鎮003號,以此類推。
3.登記的民宿名稱需寫全稱,與商事登記一致。
附件4
陽江市民宿經營承諾書
本民宿承諾嚴格按照《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陽江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陽江市公安局 陽江市生態環境局 陽江市自然資源局 陽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陽江市衛生健康局 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陽江市稅務局 陽江市消防救援支隊關于陽江市民宿開辦指引(試行)》的有關要求,謹在此向管理機關和登記機關作出以下承諾:
一、已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商事登記,所提交的全部登記材料及有關文(證)件準確、真實、合法、有效。
二、民宿建筑符合國家有關房屋質量安全的標準和要求。
三、消防安全技術、治安管理、衛生條件、食品安全條件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陽江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陽江市公安局 陽江市生態環境局 陽江市自然資源局 陽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陽江市衛生健康局 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陽江市稅務局 陽江市消防救援支隊關于陽江市民宿開辦指引(試行)》規定。
四、所登記的事項發生變化時,保證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五、嚴格自律、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自覺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六、法律責任:如不履行承諾或經營行為不符合相關部門的有關規定的,愿意接受相應的處罰。
本承諾書一式三份,縣(市、區)旅游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諾人各一份。
民宿名稱:
承諾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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