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有效打擊我市“三非”外國人,充分調動人民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非”外國人是指以下人員:
(一)非法入境外國人:持用偽造、變造、騙取的入境證件入境的,冒用他人入境證件入境的,逃避入境邊防檢查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入境的外國人。
(二)非法居留外國人:超過簽證、停留居留證件規(guī)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超過臨時入境手續(xù)規(guī)定的期限停留的,免辦簽證入境的外國人超過免簽期限停留且未辦理停留居留證件的,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區(qū)域活動的,有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的外國人。
(三)非法就業(yè)外國人:未按規(guī)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超出工作許可限定的地域工作的,不在工作許可限定的單位工作的,外國留學生超出勤工助學規(guī)定的崗位范圍或者時限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國人。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fā)現有“三非”外國人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舉報。
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國人舉報“三非”外國人的,適用本辦法規(guī)定。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向公安機關舉報:
(一)通過公安機關公布的舉報電話、電子郵箱、金盾網、手機短信或信函等方式舉報;
(二)直接到公安機關舉報;
(三)其他合法方式舉報。
第五條 對上述舉報,各級公安機關應于3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并根據案件性質轉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查辦。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查證屬實并對“三非”外國人作出處罰后,經核實,向舉報人發(fā)布獎勵通知,并支付獎勵金。
第六條 舉報人獲得舉報獎勵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違法事實;
(二)舉報事項未被公安機關發(fā)現的;
(三)舉報事項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
(四)提供有效聯系方式。
第七條 公安機關對舉報人按照下列標準予以獎勵:
(一)每舉報1名“三非”外國人,經查證屬實的,獎勵舉報人800元人民幣;一案中舉報多名“三非”外國人的,按照實際查處人數每人800元人民幣累計獎金,同一案件最多不超過10000元人民幣。
(二)舉報1名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員,經查證屬實的,獎勵10000元人民幣,同一案件獎勵最多不超過20000元人民幣。
(三)實行首報獎勵和一案一獎制度。兩人或兩人以上人員分別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以時間先后為序,獎勵最早舉報人;多人共同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獎金平均分配,舉報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負有追究違法犯罪職責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舉報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在被舉報人違法過程中起到幫助作用的人員進行舉報的;
(三)違法嫌疑人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四)舉報內容已被公安機關發(fā)現或者正在查處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九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直接向受理舉報的公安機關領取獎勵金或者向受理舉報的公安機關提供舉報人接受獎勵金的本人賬戶。逾期不領取或不提供本人賬戶的,視為自動放棄。
舉報人直接向公安機關領取獎勵金時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舉報人以賬戶方式領取獎勵金時,需通過遠程方式向公安機關提供個人有效身份信息的驗證。
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對舉報人的信息保密,因故意或過失造成舉報人信息泄露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如實反映“三非”外國人線索,借舉報之名實施誣告陷害、敲詐勒索、謊報警情等行為的,依法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陽江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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