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消防救援支隊關于印發《陽江市火災隱患舉報獎勵
實施辦法》的通知
陽消〔2022〕9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陽江市火災隱患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陽部規〔2022〕20號”。
陽江市消防救援支隊
2022年11月15日
陽江市火災隱患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人民群眾參與消防工作的積極性,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和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舉報投訴獎勵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火災隱患舉報的受理、指導和發放本級查處的有獎舉報獎金。各縣(市、區)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查處屬于本轄區范圍的火災隱患舉報并發放有獎舉報獎金。
第三條 舉報人可通過來電、來信、來訪、微信、“隨手拍”等形式向市消防救援機構火災隱患舉報處理中心舉報投訴火災隱患。舉報電話號碼為12345,受理時段為全天24小時;舉報信箱地址為:陽江市江城區環園路1號市消防救援支隊;還可通過關注“廣東消防”微信公眾號內“公眾服務”下的“舉報投訴”一欄或者關注“陽江消防”公眾號內點擊“便民服務”下的“消防隱患舉報”的一欄進行火災隱患舉報投訴。
舉報獎勵的有關情況每年向社會公示。
第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現的下列火災隱患進行舉報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室內消防栓系統等消防設施不能保持完好有效或者擅自拆除,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二)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情形,不具備應急疏散條件的;
(三)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四)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五)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六)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
(七)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八)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的、不合格的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使用不合格的配件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使用不合格的滅火劑維修滅火器的;
(九)未按規定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測,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規從業執業的;
(十)消防控制室未安排值班操作人員或者使用未取得消防職業資格人員的,值班操作人員擅自離崗的。
第五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舉報,經查證屬實并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的,按照罰款金額的10%給予舉報人獎勵,每個案件最低獎勵金額不少于100元,同一舉報人一年內最高獎勵金額累積不超過3萬元。
第六條 同一火災隱患被多次舉報的,以首次舉報時間為準,獎勵第一舉報人;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的,按一個案件進行獎勵,由聯名人共同領取獎勵金。
負有消防監督檢查職責的以下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予獎勵:
(一)消防救援機構工作人員;
(二)縣(市、區)、鎮(街)、村(社區)的專職消防工作人員;
(三)專兼職消防隊員、消防文員。
第七條 舉報獎勵對象限于實名舉報,匿名舉報的只反饋查處結果,不發放獎勵金。
第八條 舉報人的舉報事項應當真實有效,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單位名稱和地址,有具體的舉報內容和有關證據,且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消防救援機構掌握;已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不納入獎勵范圍。
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舉報處理中心工作人員應當向舉報人說明原因。
第九條 舉報人在舉報時應表明或者注明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聯系電話等有關情況,詳細說明發現火災隱患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情形,或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和重要證據。
舉報處理中心受理舉報后,應將舉報信息登記在案并轉各縣(市、區)消防救援機構按規定核查,經核查情況屬實的,消防救援機構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處罰結案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報火災隱患舉報處理中心備案。舉報處理中心應在接收備案后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反饋給舉報人。
第十條 經核查屬實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由作出處罰的轄區消防救援機構對舉報人實施獎勵。負責查處該起舉報投訴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及時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消防救援機構核實身份后辦理審批手續領取舉報獎金,逾期視為自動放棄。舉報人提供的聯系方式有誤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無法聯系舉報人,消防救援機構結案日之日起30日后取消該次舉報獎勵。
第十一條 火災隱患舉報行為受法律保護。消防救援機構和各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泄露舉報人的姓名、舉報內容等相關信息。
工作人員因泄露舉報人信息造成嚴重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以及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獎勵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工作人員、縣(市、區)、鎮(街)、村(社區)的專職消防工作人員、專兼職消防隊員、文員等負有消防監督檢查職責的人員為謀求利益,將應當立案查處的消防隱患信息泄露給他人進行舉報,內外勾結騙取獎勵的,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被舉報違法行為的罰沒收入全額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火災隱患舉報獎勵所需經費在消防行政處罰的相關資金中進行籌措安排,由各級財政部門納入預算,予以保障,相關文件由消防救援機構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為5年。2016年3月1日施行《陽江市火災隱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陽消安〔2016〕3號)同時廢止。
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陽部規〔202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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