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陽江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生態環境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6月3日
陽江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陽江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陽江市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發生在我市轄區外可能威脅、影響到本轄區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及上級部門指定需要我市協作應急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參照本預案實施。
重污染天氣、核事故及輻射事故、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水域事件以及生態破壞事件的應對工作,適用相應應急預案的規定。
1.4 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黨的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5 應急預案體系
預案體系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各類應急預案應當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
(1)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市總體預案是全市預防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指導性文件。
(2)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陽江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陽江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陽江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陽江市生態環境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其他涉生態環境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其中,《陽江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陽江市應對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專項應急預案,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結合自身職責,制定本部門環境應急行動方案。
(3)縣(市、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體系:縣(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各縣(市、區)預防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指導性文件,是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一項專項應急預案。縣(市、區)級應急預案體系應包括縣(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其他涉生態環境專項應急預案及部門環境應急行動方案等。
(4)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應急預案是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的應急預案。
2 組織體系
2.1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由陽江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并設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作為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下設的工作機構,負責統籌全市突發環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相關工作。
總指揮: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負責同志。
副總指揮:市政府協調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同志、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
成員:市委宣傳部、政法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局、教育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衛生健康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市城管綜合執法局、市林業局、市地震局、市氣象局、陽江海事局、武警陽江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陽江供電局、市水務集團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
(1)市委宣傳部:負責相關宣傳報道、新聞發布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加強涉突發環境事件輿情監測、研判和預警,協調做好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負責新聞媒體的組織、協調,組織開展環境應急安全教育。
(2)市委政法委: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政法機關依法辦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市委網信辦:負責配合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過程網絡舉報和謠言治理等工作。
(4)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將全市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相關規劃;開展居民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價格監測和市場巡查,必要時依法定程序采取價格應急干預措施;負責組織做好儲備糧油的調撥供應工作和救災物資等儲備工作。
(5)市教育局:指導、協調校園師生等做好應急疏散和中毒防護工作。
(6)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協調動員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生產。
(7)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管理;指導人員疏散和事故現場警戒工作;對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實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暢通,協助組織受災群眾安全疏散;維護事發地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參與敏感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和處置。
(8)市民政局:指導事發地民政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社會捐助工作,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臨時救助等基本生活保障范圍。
(9)市司法局:推動國家機關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配合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普法宣傳,為市政府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進行法律研究。
(10)市財政局:做好市級應急資金保障,配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11)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指導各地對事故災難傷亡人員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作,并參與善后處理工作。
(12)市自然資源局:開展海洋生態預警監測、海洋災害觀測預報,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修復等工作。
(13)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協調較大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協調處理跨區域、較大生態環境污染事故;指導協調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警工作。
(14)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參與影響城市供水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配合提供突發環境事件事故企業現場周邊下水管網資料,提出消防廢水的防控意見,及時做好消防廢水溢出可能進入下水管網的封堵等工作,協助提出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消防廢水防控建議。
(15)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協調應急人員及物資設備的應急運輸工作;參與因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發生涉危化品運輸突發環境事件時,協助向市應急指揮部提供危險化學品種類、運輸車輛、人員等相關信息。
(16)市水務局:負責配合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監測并發布相關水文信息,提供水體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的水利、水文數據;組織協調并監督實施重要江河湖庫及跨縣(市、區)、跨流域環境應急水量調度;協助提出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消防廢水防控建議。
(17)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農業、漁業資源破壞進行品評估,配合做好因養殖污染引起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處置工作,配合開展相關生態修復;負責轄區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所轄區域內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并調查處理依法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
(18)市商務局:依職責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有關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保供。
(19)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配合市委宣傳部組織落實突發環境事件宣傳任務,指導廣播電視新聞媒體和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協助主管部門發布預警信息和公益廣告宣傳;配合開展輿情分析研判,及時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20)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醫療衛生資源,開展衛生應急救援。
(21)市應急管理局:配合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及調查評估工作;及時通報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可能引發的次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依法指導、監督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在職責范圍內指導、監督檢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統籌協調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會同市發展改革局做好基本生活物資儲備工作;指導做好受災群眾安置和生活救助,以及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22)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做好應急處置中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監管,保障食品藥械安全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對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參與事件調查處處理。
(23)市城管綜合執法局:指導各地區提供突發環境事件事故企業現場周邊地下市政排水管網資料。
(24)市林業局:負責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有關林業資源損害進行評估;組織實施林業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25)市地震局:負責及時報告地震信息;做好地震現場余震監視和震情分析會商,及時提供震后震情發展趨勢判斷。
(26)市氣象局:負責提供有關的氣象監測預報服務;必要時,對突發環境事件區域進行加密氣象監測,提供現場氣象預報信息并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27)陽江海事局:負責轄區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28)武警陽江支隊:協助公安部門維護應急期間社會治安秩序,協助當地政府轉移、解救危險區域的群眾。
(29)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根據事故滅火救援發展態勢,協助提出消防廢水防控的意見建議,協助開展下游污染水體應急處置工作。
(30)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按照規定權限參與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
(31)陽江供電局: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所需的電力保障工作。
(32)市水務集團: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所需的供水保障工作。
(33)江城區人民政府:參與轄區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中后勤保障工作;配合提供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周邊下水管網資料。
(34)陽東區人民政府:參與轄區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中后勤保障工作;配合提供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周邊下水管網資料。
(35)陽春市人民政府:參與轄區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中后勤保障工作;配合提供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周邊下水管網資料。
(36)陽西縣人民政府:參與轄區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中后勤保障工作;配合提供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周邊下水管網資料。
(37)陽江濱海新區(陽江高新區)管委會:參與轄區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中后勤保障工作;配合提供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周邊下水管網資料。
(38)海陵試驗區管委會:參與轄區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中后勤保障工作;配合提供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周邊下水管網資料。
2.2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職責:貫徹落實市應急指揮部決定和部署,協調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匯總、上報應急處置情況;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3 市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
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市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指揮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市現場指揮部可根據應對工作需要設立相應工作組,工作組通常分為綜合協調組、污染處置組、專家咨詢組、應急監測組、醫學救援組、新聞宣傳組、社會穩定組等。工作組設置、組成和職責可根據工作需要作適當調整。
2.4 地方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參照本預案,設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防范應對和組織協調指揮等工作。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市人民政府應設立現場指揮部;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應對,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視情設立現場指揮部。
涉及兩個及以上縣(市、區)級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應對。
相鄰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區域特點,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形成部門之間、區域之間、條塊之間、軍地之間應急聯動,共同做好區域性、流域性、關聯性強的突發環境事件防范應對工作。
2.5 前方工作組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由市生態環境局視情派出前方工作組或牽頭組成聯合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成員由市相關部門或市生態環境局相關業務科室、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組成。
2.6 專家組
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應當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防范應對專家庫,根據需要組織專家提供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評估等決策咨詢服務。
3 運行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風險防控、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后期工作等工作機制。
3.1 風險防控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建立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升環境風險早期識別能力,指導企事業單位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研究制定環境風險分類分級標準和管理辦法,對不同類別的環境風險實行差異化監督管理。
有關部門要加強與相關各方的溝通,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環境風險隱患,落實環境風險管控和隱患治理措施,對重大環境風險點和危險源,督促制定防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同時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3.2 監測預警
3.2.1 監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監測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科學研判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要加強日常環境質量監測和企業污染排放環境執法監察,并通過互聯網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并開展分析研判。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氣象、海事、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處理及監控,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3.2.2 預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制度,加強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發布能力建設,建立預警信息快速發布和傳播機制,擴大社會公眾覆蓋面,解決預警信息發布“最后一公里”問題。
3.2.2.1 預警分級
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分為四級,由高到低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分別對應預計可能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3.2.2.2 預警信息發布
(1)發布制度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發布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的原則,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執行。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制作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按預警級別分別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預警信息,由有關單位制作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按預警級別分別發布。
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市生態環境局要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地區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
(2)發布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內容主要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范圍、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和發布機關、咨詢電話等。
(3)發布途徑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或授權的相關部門,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并通報可能影響到的其他相關地區。
3.2.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2)防范處置。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可能威脅飲用水安全時,要及時啟動飲用水水源地應急預案,做好啟用備用水源的準備工作。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部署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準備,并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2.4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后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被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 應急處置與救援
3.3.1 信息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采取應對措施,并立即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生產安全事故、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海事等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接報后要及時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其他單位在大氣、水體、土壤監測過程中獲得環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時向同級生態環境部門通報。
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初步認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敏感信息和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要求邊核實邊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市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或特殊情況下,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省生態環境廳報告,并同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
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要及時報送省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生態環境局要全面掌握一般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一般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要及時報送市人民政府。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3.3.2 響應啟動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圍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類別,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其職責及相關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和發展態勢等,突發環境事件市級層面應急響應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四個等級。
(1)一級響應。
符合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經市生態環境局分析研判、綜合評估,認為需要啟動一級應急響應的,報請市委書記決定。一級應急響應啟動后,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指揮協調開展前期處置,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級專項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
(2)二級響應。
符合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經市生態環境局分析研判、綜合評估,認為需要啟動二級應急響應的,報請市委副書記、市長決定。二級應急響應啟動后,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指揮協調開展前期處置,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級專項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
(3)三級響應。
符合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經市生態環境局分析研判、綜合評估,認為需要啟動三級應急響應的,報請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三級應急響應啟動后,市應急指揮部組織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并迅速將有關情況報告省生態環境廳。
(4)四級響應。
符合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經市生態環境局分析研判、綜合評估,認為需要啟動市級層面四級應急響應的,由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啟動四級應急響應。四級應急響應啟動后,市生態環境局派出前方工作組或牽頭組成市級部門聯合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協調事發地應急處置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根據本預案7.1的相應分級標準確定,國家、省對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有更新的,按照最新規定執行。對涉及面廣、敏感復雜或處置不當后果嚴重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不受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限制,可根據需要啟動市級層面相應級別應急響應。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相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3.3.3 先期處置
涉事企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采取切斷或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生態環境分局報告。當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所在地生態環境分局會同公安等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
3.3.4 指揮協調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設立后,下級組織指揮機構按照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要求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部的,下級人民政府現場指揮部應納入上級現場指揮部。上級工作組到達現場后,下級現場指揮部應當接受其業務指導,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參與現場救援的各類應急力量到達現場后,應當及時與現場指揮部做好銜接,服從現場指揮部的決策,接受統一指揮調度,并及時報告現場救援進展情況。解放軍、武警部隊參加的應急處置與救援,按規定的指揮關系和指揮權限進行指揮。
3.3.5 處置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迅速采取措施,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主要包括環境應急監測、污染源監控、確定重點防護區域、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疏散群眾,查明并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災害,組織搶修公共設施、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資。
3.3.5.1 現場污染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范圍;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降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依法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應及時對應急處置效果進行跟蹤評估,適時調整與完善應急處置措施。
3.3.5.2 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氣象、地理位置、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域、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的疏散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條件。
3.3.5.3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輔導。
3.3.5.4 應急監測
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和方法,確定監測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市生態環境局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可以與社會化監測機構簽訂框架協議,在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社會化監測機構配合執行應急監測任務。
3.3.5.5 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價格監測調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3.3.5.6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交通管制與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區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3.3.5.7 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1)信息發布機制
信息發布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或其設立的組織指揮機構負責。通過政府授權發布事件信息、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要快速反應,務必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并根據應對情況后續發布工作。發生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后,應當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法律法規、上級預案對信息發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信息發布內容
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3)輿情應對
加強突發環境事件輿情收集、研判和報告,把政務新媒體作為突發事件輿情收集、回應、引導的重要平臺。根據輿情傳播不同節點,及時滾動發布事件或輿情處置進展的權威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避免群眾恐慌和帶來社會不穩定。
3.3.6 社會動員
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要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范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市應急指揮部組織各方面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3.3.7 響應結束
經研判滿足響應結束條件,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市人民政府或市應急指揮部可宣布三級及以上應急響應結束,市生態環境局可宣布四級應急響應結束,逐步停止有關應急措施,有序撤離應急力量和工作人員,并做好后續相關工作。
3.4 后期工作
3.4.1 總結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結束后,市生態環境局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應及時組織開展事件總結,查明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評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成效,總結事件經驗教訓,完善環境應急長效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結束后,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下,按照生態環境部相關工作程序規定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將評估報告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并向社會公開評估結論。評估結論應作為事件調查處理、環境修復和生態修復重建的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方法按照上級生態環境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突發環境事件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按照國家、省和市的相關辦法執行。
3.4.2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有關規定,市生態環境局視情況組織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及時、準確查明事件原因,確認事件性質,認定事件責任,總結事件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以及處理意見。調查報告要報送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并依法向社會公開調查結論相關信息,在調查中發現涉嫌違犯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由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3.4.3 善后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根據調查評估情況,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救助、救治、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心理干預和理賠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規定及時返還被征用的財產;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實施征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保險機構要及時按規定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4 應急保障
4.1 救援隊伍保障
各地依托消防救援隊伍或其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市、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綜合性救援隊伍;市生態環境局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要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高環境風險行業企業建立專職或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有條件的地區通過市場化方式,委托當地有應急處置能力的環保技術單位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建立完善市應急管理專家庫并定期更新,優化相關咨詢機制和管理程序,及時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提供技術與決策支持。加強應急隊伍相關知識、技能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強化部門間應急聯動機制建設,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4.2 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
4.3 物資保障
市發展改革局負責糧油應急保障以及救災物資、化肥、食鹽、藥品、凍豬肉、食糖等物資儲備,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應急監測儀器設備等專業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等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應。市生態環境局及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要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
4.4 交通保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協調應急人員及物資設備的應急運輸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的車輛優先通行。
4.5 通信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
4.6 技術保障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技術和裝備的研發,建立科學的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臺,實現環境應急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提高環境應急決策的科學性。
4.7 保險保障
鼓勵各級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突發環境事件防范、處置及補償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積極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根據生態環境部門要求、地區環境風險評估情況和企業需求,做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的開發工作,為環境風險提供保險保障,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定損、賠償等服務。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商業保險和參加互助保險,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擔機制。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5.2 宣教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定期開展環境應急管理形勢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工作,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
5.3 責任與獎懲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6.2 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6.3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有關單位、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應急預案。
6.4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7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陽江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陽府辦函〔2017〕323號)同時廢止。
7 附件
7.1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7.1.1 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地級以上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I、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1.2 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市、區)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I、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1.3 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I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7.1.4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IV、V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7.2 市現場指揮部工作組及其主要職責
市現場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需要設立相應工作組,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7.2.1 綜合協調組
(1)組成: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陽江供電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等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協調各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協調有關方面派出應急隊伍,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中后勤保障工作。
7.2.2 污染處置組
(1)組成: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林業局、武警陽江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陽江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陽江海事局等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序;組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現場處置人員須采取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
7.2.3 專家咨詢組
(1)組成: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環境應急專家庫專家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分析環境污染事故性質和類別、研判環境污染事故發展趨勢及其對人群健康或環境的影響;確定環境污染事故級別;研究評估污染處置、人員撤離等工作方案;對生態修復、恢復重建等提出建議。
7.2.4 應急監測組
(1)組成: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城管綜合執法局、市氣象局、市地震局、陽江海事局、武警陽江支隊、市水務集團等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和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明確監測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提供決策依據。
7.2.5 醫學救援組
(1)組成:由市衛生健康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局等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
7.2.6 新聞宣傳組
(1)組成: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等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道;收集分析國內外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和互聯網管理,正確引導輿論;通過多種方式做好相關知識普及;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7.2.7 社會穩定組
(1)組成:由市公安局牽頭,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局、市司法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商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等參加。
(2)主要職責:負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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