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15日
陽江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促進我市公共資源有效利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著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通過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資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進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是指政府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權益的各類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的總稱。
第四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市場配置原則。實行有償使用的公共資源項目應采用競爭性方式進行配置。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可依法依規協議轉讓。
(二)效益兼顧原則。利用公共資源面向公眾從事經營活動的,必須執行政府定價目錄的相關規定,兼顧經營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管辦分離原則。政府機構不得直接經營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收支分開原則。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財政預算統籌使用。
第二章 管理范圍
第五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項目。
(一)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泊位及充電樁建設場地,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政府投資的城市地下人防設施等地下公共空間有償使用。
(二)公園、廣場、綠地等城市公共場地、設施有償使用。
(三)城市公共空間廣告設置權等有償使用。
(四)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有償使用。
(五)政府公共機構屋頂及其他適合向公眾開放的場所有償使用。
(六)水庫、河道、水利設施、旅游資源和沙灘等有償使用。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市政府決定可以實行有償使用的其他公共資源。
以上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六條 土地、礦產、森林等自然資源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機構設置及職責分工
第七條 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是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協調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等。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協調解決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負責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清單動態管理,制定全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年度計劃;指導各行業主管部門建立臺賬、制度建設以及編制實施方案。
第八條 各公共資源使用管理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一)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廣東省定價目錄》范圍內的由本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的定價工作;負責建立政府公共機構屋頂光伏、加油站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制定光伏能源行業和成品油行業專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市財政局。負責統籌規范和加強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促進國有資源資產有效利用;負責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價格評估備案、收入收繳、資金管理等情況的監督。
(三)市水務局。負責建立水庫、河道、水利工程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市國資委。負責按陽江市屠宰場總體規劃布局要求,建立屠宰場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五)市城管綜合執法局。負責建立城市公共空間戶外廣告、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泊位及充電樁建設場地、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城市公園、廣場等城市公共場地及設施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六)其他。市教育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衛生健康局以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文化、旅游資源、體育場館、衛生等公共場所、場館等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市司法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機關事務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做好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
第九條 市各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加強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事中事后監管,加強動態巡查,強化日常監管,堅決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資源行為。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全面梳理本部門管理的各類公共資源數量和范圍、產權歸屬、使用情況、監管制度,并結合城市發展戰略及行業發展規劃,建立本部門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臺賬,包括存量和“十四五”期間計劃新增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并根據資源變動進行動態調整、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匯總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年度計劃,經聯席會議審批后下達各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全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年度計劃,按照先急后緩的原則,編制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對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進行聽證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合法、合理和可行性評估,采取聽證等多種形式,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和相關方面專家的意見。
第十四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委托評估機構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進行價值評估,并以評估價值作為公開競價交易的底價或協議轉讓價格。
第十五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原則上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競價交易方式選擇經營主體。對不具備公平競爭條件實行有償使用的公共資源,經聯席會議批準后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對零星分散的公共資源使用,不適宜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使用資源資產實施辦法,報市財政局備案。行業主管部門在簽訂使用合同后可出租(借)資源資產至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公開交易中標結果經社會公示無異議后,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下屬單位)與經營主體簽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內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經營主體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上繳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各類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直接繳入國庫,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
第十八條 已授予特定主體經營但未進行價值評估的公共資源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委托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報市財政局備案后,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未簽訂有償使用合同的,特定主體為經營主體的,可采用作價投入、協議轉讓或收取合理費用等方式實行有償使用并補簽合同。
(二)特定主體為非經營主體的(如機關事業單位),可采用補充協議方式明確使用期限、管理要求等。
(三)對已簽訂有償使用合同的,但有償使用價格明顯偏低、使用期限較長或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明顯不符合現行要求的相關合同,依法予以解除、變更,到期后不再續簽。
具體處置方案由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報聯席會議批準后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國家和省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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