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七屆四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9日
陽江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護農村集體資產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的經營管理、處置、監督等工作。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建制經過改革、改造、改組形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包括經濟聯合總社、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總社、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股份合作經濟社等。
村(居、漁)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資產,依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包括:
?。ㄒ唬┓梢幎▽儆诩w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地、荒地、灘涂、水域等自然資源;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庫存物品等資產;
?。ㄈ┺r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業的資產;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辦或者購買、兼并的企業的資產,以及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合資、合作所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股權;
?。ㄎ澹┺r村集體資產的經營收益,以及屬于集體所得部分的土地補償和生態補償費;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政府撥款、補貼補助和減免稅費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資助、捐贈等形成的資產;
?。ㄆ撸┺r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以及所產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資產;
?。ò耍┺r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
(九)屬于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行使使用權、享有收益權的資產;
?。ㄊ┮婪▽儆谵r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代表本組織全體成員行使所有權,對本集體資產進行經營管理,并建立資產管理制度,定期清查資產,對資產存量及變動情況進行登記。
第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可以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經營,實行有償使用。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和日常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關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決議、決定,保證農村集體資產不流失;
?。ǘ﹫绦屑w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
?。ㄈ┙⒔∪r村集體資產臺賬,維護和管理集體資產;
?。ㄋ模┴撠熂w資產產權登記的申報;
(五)監督、檢查經營者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虺蓡T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提交工作報告;
(七)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負責對農村集體資產的民主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贫ūO督規程,對理事機構執行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以及集體資產管理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檢查監督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執行公開制度等情況;
(三)列席理事機構會議,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四)向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提出監督工作報告和建議;
(五)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理事機構及其成員的違法行為;
(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與處置
第七條 農村集體資產可以采取承包、租賃、參股、聯營、合作、合資或轉讓等經營處置方式。具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決定。
第八條 集體資產經營與處置實行委托代理服務制度,經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集體資產經營與處置委托鎮(街道)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管理機構代理服務,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書,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的經營與處置應遵循合理開發與保護并重和保值增值、高效、可持續利用的方針,以及按照公平、公開、公正、兼顧雙方利益的原則進行。
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經營與處置,實行限額管理、民主決策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經營與處置的價值(交易的標的總價值,以下涉及資產經營和處置的價值都為交易的標的總價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下涉及金額的幣種都為人民幣)以下的,經營與處置方式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研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核查后實施,并報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和服務平臺管理機構備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經營與處置的價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經營與處置必須按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岢龇桨?。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提出初步方案,經過可行性論證后,召開村、組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參加的“聯席會議”審定經營與處置方案。
?。ǘ┵Y產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農村集體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1. 數額較大的資產實行參股、聯營、股份合作、合資、合作經營的;
2. 數額較大的資產進行拍賣、轉讓、置換等產權變更的;
3. 數額較大的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的;
4.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改制、改組及其設立或者占有份額的企業兼并、分立、破產清算的;
5. 其他依法需要進行資產價值評估的。
?。ㄈ┟裰髀犠C。召開民主聽證會,組織成員代表、黨員代表等,對方案進行廣泛征求意見和充分論證。民主聽證前要對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天。
(四)審議方案。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經營與處置方案。參會人員應在會議記錄文件上簽字。
?。ㄎ澹彶榉桨浮L幹梅桨笀箧偅ń值溃┺r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核查,核查的內容包括: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相關會議審議情況;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資產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和合法性;其它需要核查的事宜。
?。┌l布公告。鎮(街道)服務平臺管理機構依據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核查后的方案,通過村、組務公開欄、鎮(街道)政務公開欄,服務平臺公開系統等對外發布公告。經營與處置農村集體資產價值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必須通過縣(市、區)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進行公布。公告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處置農村集體資產價值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應到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
?。ㄆ撸┙M織實施。處置活動由鎮(街道)服務平臺管理機構組織,應邀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黨員代表、成員代表、監事會成員參與監督。處置結果及時對外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ò耍┖炗喓贤L幹媒Y果公示結束后,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競得方(或合作方)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工程建設和投資項目在1萬元以下的,參照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程序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工程建設和投資項目在1萬元(含1萬元)以上的應參照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程建設和投資項目的規模超過200萬元(含200萬元)的,應到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
國家、省、市對新農村建設工程、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工程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工程具體處置事項有特別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不得故意分割經營處置農村集體資產,規避相關經營處置程序規定。
第四章 農村財務管理
第十三條 在堅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 “三個民主”(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和“四權”(資產所有權、經營權、處置權和財務審批權)不變,不增加村民負擔的前提下,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村(居、漁)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實行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制度,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鎮(街道)財政結算中心或其他第三方會計委托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會計委托代理機構)簽訂村級、組級會計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書,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
第十四條 會計委托代理機構在接受委托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再設會計和出納,只設報賬員,其財務管理由會計委托代理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有關規定以及委托協議,實行“五個統一”(統一賬戶、統一報賬時間、統一報賬程序、統一會計核算、統一檔案)管理,其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村(居、漁)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開設集體資金賬戶,將集體資金全部納入集體資金賬戶。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對組級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五個統一”的指導和監管。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實行計劃管理制度。每年3月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應根據自身積累、當年收入預計并參考近三年平均支出,堅持量入為出、留有余地的原則編制財務預算方案,并由監事會審核,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執行。中途需增加財務預算,要按上述程序執行。年終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實事求是地編制財務決算報告,并及時向成員公布。財務收支預算方案和財務決算報告形成后要在7天內報會計委托代理機構和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備案,鎮(街道)匯總后報縣(市、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財務管理實行備用金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備用金額度一般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實行先撥款后開支,規模較大、收支較多以及偏遠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核查后可適當提高,最多不得超過10000元。
提取備用金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賬員填寫備用金領用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審批,報會計委托代理機構審核后撥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賬員在辦理支出報賬業務后,應及時申請補充備用金。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支出實行限額管理、事前申報制度。
?。ㄒ唬┠昙w收入在10萬元(不含10萬元)以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1. 一次性支付5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擬定方案實施。
2. 一次性支付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擬定方案,提交理事會審核實施。
3. 一次性支付1000元(含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理事會討論擬定方案,提交監事會審核實施。
4. 一次性支付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開支項目,由理事會討論擬定方案,經監事會審核確認符合財務預算方案后,報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核查后實施。
?。ǘ┠昙w收入在10-20萬元(含10萬元、不含20萬元)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1. 一次性支付10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擬定方案實施。
2. 一次性支付1000元(含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擬定方案,提交理事會會議審核實施。
3. 一次性支付2000元(含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理事會討論擬定方案,提交監事會審核實施。
4. 一次性支付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開支項目,由理事會討論擬定方案,經監事會審核確認符合財務預算方案后,報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核查后實施。
?。ㄈ┠昙w收入在20-50萬元(含20萬元、不含50萬元)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1. 一次性支付15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擬定方案實施。
2. 一次性支付1500元(含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擬定方案,提交理事會審核實施。
3. 一次性支付2500元(含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理事會討論擬定方案,提交監事會審核實施。
4. 一次性支付3500元(含3500元)以上的開支項目,由理事會討論擬定方案,經監事會審核確認符合財務預算方案后,報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核查后實施。
(四)年集體收入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1. 一次性支付20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擬定方案實施。
2. 一次性支付2000元(含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擬定方案,提交理事會審核實施。
3. 一次性支付3000元(含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開支項目,由理事會討論擬定方案,提交監事會審核實施。
4. 一次性支付4000元(含4000元)以上的開支項目,由理事會討論擬定方案,經監事會審核確認符合財務預算方案后,報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核查后實施。
規模較大、收支較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核查后可適當提高一次性大額開支項目的額度,報縣(市、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核定現金結算范圍和標準,2000元(含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現金開支項目,原則上采用轉賬結算,確需大額現金支付的開支項目,由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討論擬定方案,提交監事會審議,報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核查后實施。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現金開支項目,必須通過轉賬結算。
第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收支的原始憑證需經村黨組織書記、理事會負責人、監事會成員會簽后, 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賬員送會計委托代理機構記賬。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財務定期報賬、定期公開制度。每月7日前報賬員向會計委托代理機構統一報賬。每月10日前鎮會計委托代理機構完成會計核算,并將財務報表送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十一條 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人員定期培訓制度。各會計委托代理機構應定期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賬員進行相關業務培訓。對新任用(命)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賬員,還應進行相應的崗前培訓。
第二十二條 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檔案管理制度。各會計委托代理機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檔案實行分柜管理,編制檔案目錄,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一般與每屆理事會任期一致,在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換屆并進行離任審計后,將財務會計檔案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保管。
第二十三條 嚴禁打白條收款或收款不開收據;嚴禁截留、挪用集體收入資金;嚴禁坐收坐支,嚴禁私設賬外賬、小金庫、嚴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四條 強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債權清收,嚴禁隨意核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債權,確需核銷的無效債權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嚴格控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增不良債務。限制借債搞非生產性支出項目。因興辦公益事業或生產經營而確需借債的,必須落實好還債來源,提交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實施。借債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必須經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核查后方可實施。有債務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認真制訂債務償還計劃,并按計劃償還債務。每年的償還計劃報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十六條 強化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公開,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情況在每月10日前要及時錄入服務平臺系統,實行動態管理和網上公開,同時每月10日前和每年度結束之日起15日內,應將財務收支情況在村(組)務公開欄公開。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在全面對農村集體資產清理、登記、核實、公示、確認、上報、建檔的基礎上,鎮(街道)服務平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臺賬,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嚴格辦理進出庫手續,入庫由保管員清點驗收,出庫應由領用人簽名。嚴防失竊和化公為私。
第二十九條 加強對固定資產的核算與管理:
?。ㄒ唬┵徣?、接受捐贈、改造擴建等固定資產,按國家財政部財務和會計制度規定計價核算。
?。ǘ┳赓U、轉讓、變賣、報損的固定資產必須進行會計核算。
?。ㄈ┕潭ㄙY產必須按規定實行折舊制度,折舊方法按有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每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資產底數進行核查,全面清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利用狀況,報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和服務平臺備案。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的資產嚴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村集體資產為個人或外單位擔保。
第三十二條 強化農村集體資產監管。農村各類資產信息及交易情況要及時錄入服務平臺系統,通過服務平臺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動態化管理。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實行“一臺賬、兩附件”管理制度?!耙慌_賬”指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臺賬,主要反映農村集體資產的種類、數量及經營使用情況;“兩附件”指農村集體資產處置情況附件和有關材料附件(它包括各種會議記錄、評估和評議材料、招投標原始文件和合同等)。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的臺賬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读鲃淤Y產登記簿》。內容應當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款、存貨等。
?。ǘ掇r業資產登記簿》。內容應當包括:牲畜(畜)資產和林木資產。
?。ㄈ堕L期投資登記簿》。內容應當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不準備在一年內(不含一年)變現的股權投資、債權投資,以及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企業等的投資。
(四)《固定資產登記簿》。內容應當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要按照固定資產的用途,區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對實行承包或租賃的固定資產還應當登記承包或租賃人的名稱、年承包費或租賃金的金額、期限及兌現情況。
?。ㄎ澹对诮üこ痰怯洸尽?。內容應當包括:尚未完工,或雖已完工但尚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工程項目。
?。稛o形資產登記簿》。內容應當包括:各項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納入賬內核算的無形資產。
?。ㄆ撸顿Y源性資產登記簿》。內容應當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
(八)《流動負債登記簿》。內容應當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等。
?。ň牛堕L期負債登記簿》。內容應當包括:長期借款及應付款、一事一議資金和專項應付款等。
?。ㄊ端姓邫嘁娴怯洸尽?。內容應當包括:資本、公積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ㄊ唬逗贤怯洸尽?。內容應當包括:各種合同起止的時間、合同內容、年收益情況等項目。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使用縣(市、區)有關部門統一監印的各類資產臺賬和登記簿,及時登記資產的增減結余和經營管理使用情況。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的“一臺賬、兩附件”要明確專人管理。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換屆、相關崗位工作人員調整時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確保有序管理。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定期進行清產核資,依法界定資產所有權,對未入賬資產,要按照規定及時補充登記入賬,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資產經營處置、工程項目建設都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合同內容不得與民主議定的內容相違背,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ㄒ唬┖贤斒氯穗p方名稱、負責人和代表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住所;
?。ǘ┖贤瑯说那闆r;
?。ㄈ┖贤谙蓿?nbsp;
?。ㄋ模﹥r格及付款方式;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為確保合同順利履行,鎮(街道)、村、組應加強對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處理違約行為。
第四十條 建立檔案借閱審批制度以及檔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檔案遺失和毀損。各類合同書在合同履行終結后,保存時限最低不得少于10年。
第四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同簽訂后,要及時在服務平臺系統登記錄入,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農村集體資產審計與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加強農村集體資產審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專項審計要經常化、制度化,以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任期為一個審計周期,保證對集體資產有效監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換屆及主要干部離任、成員代表大會、本集體經濟組織五分之一以上成員提出要求或鎮(街道)認為需要時,由縣(市、區)農村財務管理部門負責,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工作管理領導小組具體組織進行審計,也可以聘請第三方有資質的審計代理機構進行審計,并及時公開審計結果。
第四十三條 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的監督管理。每年由縣(市、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組織農業農村、民政、財政、審計、自然資源等部門對本區域內所有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及時推動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并糾正損害農民利益的突出問題,確保農村集體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由于工作疏忽導致農村集體資產流失的;
?。ǘ┪窗匆幎ǔ绦蛏米蕴幹棉r村集體資產的;
(三)在農村集體資產處置中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的;
(四)農村集體資產處置收入未按規定交專戶管理坐收坐支的;
?。ㄎ澹┪唇洺蓡T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通過擅自變更合同或減免有關款項的;
?。┺r村集體資產管理不力,引發群體性信訪或群眾多起上訪的;
(七)其他違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召開的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進行修改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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