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七屆六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司法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7日
陽江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范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監督和管理,保證規范性文件質量,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本市各級行政機關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反復適用的公文,包括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
政府規范性文件,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含經國家或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試驗區、開發區管委會)及其辦公室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部門規范性文件,是指依法以自己名義履行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以及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部門)制定(含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門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內設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規范性文件,確實需要制定的,應當以依法具有相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的名義制定。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務的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本市縣級以上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審查)、編號、發布和備案,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工作的組織領導,依法制定規范性文件,履行規范性文件備案職責,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國家公文處理相關規定,負責本機關規范性文件處理工作,并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發布前的合法性審核(審查)、編號,并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承擔職責范圍內的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
部門應當積極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配合司法行政部門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的內容,并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設,以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實現標準化、精細化、動態化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規范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需要進一步細化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授權制定規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或者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復制定規范性文件。規范性文件對涉及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內容需要在法定范圍內作出操作性規定的,應當明確引用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及條文。
第九條 行政機關制定的下列文件,一般不納入規范性文件管理:
(一)對其他行政機關或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保密、工作考核、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方面進行規范但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文件;
(二)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工作總結、工作計劃、請示報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文件;
(三)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但該權利義務不具有確定性,不能直接援引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工作意見、工作部署、工作方案、工作規劃和發展綱要等;
(四)為明確行政管理事項的內部流轉程序、內部分工、辦理時限及呈批手續等事項制定的文件;
(五)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內容的摘錄、匯編;
(六)公示辦事時間、辦事地點等事項的便民通告;
(七)具體征地事項的補償和安置方案、應急預案等;
(八)技術標準、技術操作規程、技術規范;
(九)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確認以及其他具體行政執法決定文書;
(十)對周期性工作作出要求,內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但對具體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具有反復適用性的文件;
(十一)涉密文件;
(十二)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文件。
行政機關制定的下列文件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應納入規范性文件管理:
(一)依據法定職權制定的對外行政管理措施;
(二)轉發上級機關文件時提出具體實施措施或補充意見,對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構成影響的文件;
(三)為實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項,按照公文規范和程序制定的工作規程、辦事流程、辦事指南等,其內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必須具備的條件、提交的材料、遵守的程序等事項的文件;
(四)根據國家、省關于行政裁量權的規定制定發布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為的自由裁量具體標準;
(五)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業務及技術操作規程,附加影響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內容的;
(六)其他含有對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構成影響的內容的文件。
第十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反上級機關的決定、命令,不得超越本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增加行政機關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一)行政處罰;
(二)行政許可;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征收;
(五)行政檢查;
(六)證明事項;
(七)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
第十二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同時,應當規定其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體現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必要的職權的同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序和應承擔的責任。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體現改革精神,依法規范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轉變。
第十三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根據規范性文件的具體內容確定名稱,可以使用“決定”“命令”“規定”“辦法”“通知”“公告”“規則”“細則”“規范”“意見”或者“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條例”。
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應當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應當冠以制定機關名稱。
第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邏輯嚴謹、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除內容復雜的外,規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節。規范性文件的內容一般應當用條文表述,每條可分為款、項、目,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十五條 涉及政府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有關部門應當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三章 立項
第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在每年第四季度內統一征集本級行政機關下一年度的規范性文件制定(修訂)立項計劃,部門認為需要制定或修訂規范性文件的,應按要求及時報送立項申請。
第十七條 報送制定(修訂)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立項申請,應當對制定(修訂)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完成時間等作出說明。
第十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制定(修訂)本級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立項申請進行匯總研究,擬訂本級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修訂)年度計劃,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執行。
規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計劃應當明確規范性文件的名稱、起草單位、完成時間等。
第十九條 對列入規范性文件制定(修訂)年度計劃的項目,起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組織起草工作。
規范性文件制定(修訂)年度計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對未列入規范性文件制定(修訂)年度計劃的項目,確需增加立項,屬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單位應當對擬增加的項目作出說明,征求本級司法行政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增加立項;屬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則應向司法行政部門說明原因和理由,報司法行政部門同意后增加立項。
第四章 起草
第二十條 對于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改革,或者對社會影響較大、涉及面廣、牽涉多個部門共同配合的行政管理事項,應當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其他影響較小、專業性較強、或僅涉及個別部門行政管理領域的,應當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二十一條 已列入規范性文件制定(修訂)年度計劃的,按照立項計劃確定起草單位,申請增加立項的,由申請部門負責起草。
第二十二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進行論證,并對擬規定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影響進行評估。
論證與評估情況和結論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網絡征求意見、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規范性文件涉及其他機關的職責或者與其他機關關系密切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征求相關機關的意見;涉及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評定等事項的,應當征求同級具體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部門或機構的意見;涉及窗口服務事項的,還應在窗口服務場所設置布告欄或者通過電子屏幕征求辦事群眾意見;對企業切身利益或權利義務有影響的,應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工商聯以及律師協會的意見。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起草單位負責人書面同意,可以不公開征求意見:
(一)為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
(二)經依法審查,公開征求意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起草過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
征集的意見合法合理的,起草單位應當予以采納,對不予采納的意見,起草單位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說明不予采納的理由。
第二十四條 起草單位應當通過當地主要報刊、本級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或者新聞媒體等便于社會知曉的途徑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并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但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統一公開征求意見載體是陽江市政府網站。對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的規范性文件,還應在《陽江日報》公開征求意見。
縣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統一公開征求意見載體由其本級政府決定。
第二十五條 起草單位與其他部門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說明協商情況和理由。
起草單位在文件起草、協調過程中征求司法行政部門意見的,一般不予受理。但對起草過程中涉及的程序或某些重大原則性問題征求司法行政部門意見時,可予以指導。
第二十六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履行聽證、專家咨詢論證、公平競爭審查、風險評估等程序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規范性文件涉及復雜專業問題的,起草單位應當聽取專家咨詢論證意見。
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經向社會征求意見后社會公眾對規定的主要措施有重大意見分歧的,起草單位應當參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舉行聽證會。
規范性文件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按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規范性文件屬于重大行政決策范疇的,起草單位應當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進行風險評估。
第二十七條 未按照本章規定公開征求意見、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舉行聽證會、聽取專家咨詢論證意見、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和風險評估的規范性文件不得報送審查。
第二十八條 部門起草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由本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部門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并經部門領導班子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形成送審稿。
第五章 送審、審核(審查)、審議
第一節 送審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統一審核(審查)制度。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前送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后再行發布。
第三十條 起草單位直接將送審材料報送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審查)。報送審核(審查)的材料包括報送審核(審查)的公函、規范性文件送審稿、起草說明、政策解讀、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核意見、部門領導班子辦公會議紀要、征集的意見及采納情況、制定依據的文本和其他有關材料一式一份以及其電子文本。
報送審核(審查)的公函,應當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起草單位共同起草的送審稿,應當由該幾個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起草說明應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制定依據、規定的主要措施、征集意見的采納情況及不予采納的理由等作出說明,其中應對規范性文件重要條文和創新性內容的依據和合法性作著重說明。
政策解讀應當對規范性文件主要內容及其出臺的必要性進行解讀。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讀由起草部門負責,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讀由制定部門負責,司法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政策解讀要求。
其他有關材料主要包括起草單位法律顧問的審查意見、公平競爭審查材料、聽證材料、專家論證材料、風險評估材料、有關法律規范資料等。
第三十一條 列入制定(修訂)年度計劃或經同意增加立項的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可將送審材料逕送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查;未列入制定(修訂)年度計劃或未經同意增加立項的,司法行政部門一般不予審查。
政府辦公室收件時應當甑別是否屬于規范性文件,對屬規范性文件但未經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核的,可予以退件處理。
第三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對送審的規范性文件,經初步審查,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對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實行分類登記。
第三十三條 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緩辦或者退回: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基本條件尚未成熟的;
(二)相關行政管理事項的法律、法規、規章正在制定或修改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相關部門和企業意見、舉行聽證會、聽取專家咨詢論證意見、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風險評估、經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核和部門領導班子辦公會議集體決定的;
(四)有關部門對送審稿規定的權限分工、管理體制、主要措施存在較大爭議,起草單位未與有關部門協商的;
(五)送審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
(六)對征集的意見不予采納未說明理由的;
(七)送審稿條理不清,邏輯結構混亂的。
送審稿有上述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門也可以要求起草單位補充材料或補充說明,起草單位應當在限期內補齊材料或作出說明。
送審稿遺漏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一般由起草單位補充征求意見,司法行政部門也可以向相關部門征集意見,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應當在限期內回復。
第二節 審核(審查)、審議
第三十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對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審查);發現存在明顯可行性或者適當性問題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建議。
第三十五條 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核(審查):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
(二)是否與有關同級政府規范性文件協調、銜接;
(三)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
(四)是否符合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技術要求;
(五)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全部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查),并將審核(審查)意見書面通知送審機關。
第三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影響面廣、情況復雜、社會關注度高或者存在疑難法律問題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書面征求相關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征求意見。起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司法行政部門在審核(審查)規范性文件的過程中,需要有關部門提供相關意見、材料或作出解釋說明的,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按要求辦理。
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審核(審查)時限內。
第三十八條 送審稿經審核(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提出審核(審查)同意的意見。
送審稿經審核(審查)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或者有關機關對送審稿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的,司法行政部門應向送審機關出具應當予以修改的審核(審查)書面意見,也可將修改意見逕報本級政府。送審機關應當根據修改意見對送審稿及其說明、政策解讀進行修改,重新形成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及其說明、政策解讀,在說明中闡明采納意見的情況及不予采納意見的理由,再次送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審查)。
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存在合法性問題,司法行政部門認為有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要求的處理方式的,可以在審核(審查)意見中提出建議,由送審機關研究確定。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尚無明確規定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在審核(審查)意見中明示法律風險,由送審機關研究決定。
第三十九條 對部門規范性文件審查意見有異議的,送審機關可以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及理由,與司法行政部門協商,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不予通過審查的,送審機關也可以向本級政府申請復核。部門規范性文件未經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查,不得發布。
政府規范性文件未經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請政府審議。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審核意見對規范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者補充;特殊情況下未完全采納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請政府審議時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四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經審核認為不應當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而應當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在審核意見中載明并報政府決定。政府同意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按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辦理。
第四十一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經政府辦公室依照國家公文處理相關規定審核后,由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審議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時,由起草單位作文件說明。
部門規范性文件經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應當經部門領導班子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政府審議意見對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送審修改稿,報請政府發布。
第六章 編號、發布和有效期
第四十三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四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發布前應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規范性文件在印發前統一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范體式統一登記、編號,在規范性文件的發布通知和正式文本的附注中載明,作為規范性文件通過合法性審查、準予發布的標識。
第四十五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在政府審議通過后,由政府辦公室交本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統一編號,政府辦公室將該編號在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發布通知和正式文本的附注中載明印發。
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編號在通過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查的審查意見中提供,由制定機關將編號在規范性文件的發布通知和正式文本的附注中載明印發。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的形式是陽府規〔××××〕××號,市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的形式是陽部規〔××××〕××號,〔××××〕表示發文年度,××號表示年度文件序號。
各縣級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的形式由其本級政府決定。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制度。未在規定載體統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的載體可以是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當地發行的主要報刊等。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載體確定后進行調整的,應當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統一發布載體是《陽江市人民政府公報》和陽江市政府網。對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還要在《陽江日報》發布。
縣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載體由其本級政府決定。
第四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印發后應當與政策解讀一并及時發布。政府辦公室會同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司法行政部門、發布載體管理單位共同負責規范性文件的統一發布工作。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由政府辦公室于印發后與政策解讀一并3個工作日內送發布載體管理單位在統一發布載體上發布,同時將政府規范性文件紙質正式文本(一式五份)、制定說明、發布通知等及其電子文本轉本級司法行政部門開展備案工作。
市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于印發后與政策解讀一并3個工作日內送發布載體管理單位在統一發布載體上發布。其中在《陽江市人民政府公報》發布的,由制定機關將部門規范性文件紙質正式文本(一式二份)、發布通知等及其電子文本報送發布載體管理單位發布。
各縣級規范性文件的發布程序由其本級政府決定。
發布載體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登載。同時使用兩種以上發布載體的,在其中一個載體上登載即視為已經發布。
發布通知應當載明該規范性文件的名稱、文號、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通過日期、施行日期、加蓋制定機關公章以及發布日期。
第四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施行時間。規范性文件不具有溯及力,但為了更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作出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規定有效期。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在關于文件施行時間的條文中注明,自施行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年。
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確定為5年;暫行或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過3年;安排部署工作有時限要求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過工作時限。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延期實施的,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
第七章 備案審查
第五十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制定機關應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并依照有關規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具體報送備案工作由政府辦公室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具體承擔對下一級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第五十一條 報送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說明等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時提交備案材料的電子文本。備案材料徑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第五十二條 報送備案的文件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且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門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但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門暫緩備案登記,并通知制定機關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第五十三條 審查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制定機關說明有關情況,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說明;也可以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
第五十四條 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存在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或者其他明顯不當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提出備案審查意見,建議制定機關自行糾正,或者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通知制定機關。
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備案審查意見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意見之日起60日內書面答復處理結果。逾期不答復或者拒不糾正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第五十五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不報送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備案的,由司法行政部門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給予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八章 評估、清理、修改、廢止和延期實施
第五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規定有效期的,一般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未規定有效期的,一般應當定期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間隔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組織評估,政府規范性文件一般由主要實施部門牽頭組織評估。
第五十七條 評估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其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可操作性及其實施效果進行綜合分析并形成報告,作為規范性文件修訂、廢止或者繼續實施的重要參考。
第五十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的調整情況以及上級機關要求,及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與定期清理相結合、專項清理與全面清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修改程序按照制定程序執行。
廢止規范性文件,應當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以及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程序,可以根據實際適當簡化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程序。
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或實施部門認為有效期屆滿的規范性文件仍需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應當在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的六個月內提出繼續實施的申請。政府規范性文件由政府決定,部門規范性文件需經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六十條 規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門名稱調整等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實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實施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形成送審稿,經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審查)同意后,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并在有效期屆滿前依照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新發布。
規范性文件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發布的,應當報送負責監督的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章 監督與管理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同級部門和下級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工作不力、問題較多的部門和下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約談其負責人進行個案指導,或者直接責令整改、通報批評。
第六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現行規范性文件內容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負責監督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審查建議并說明理由。制定機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情況書面告知提出審查建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六十三條 未經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核(審查)或者未在規定統一發布載體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存在前款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向社會公示本級部門、下級政府規范性文件無效。本級政府規范性文件存在前款情形的,提請本級政府處理。
第六十四條 部門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協調處理。
第六十五條 制定機關應當結合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評估制度,根據上位法的調整、評估意見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及時對有效期內的規范性文件組織進行清理。對不符合上位法規定或者互相抵觸、依據缺失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適時組織本行政區域、本系統規范性文件的統一清理工作。清理后應當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文件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逐步完善規范性文件電子資料庫,具體工作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有關單位予以配合。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本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規范性文件、下級政府報備的規范性文件的電子文本錄入電子資料庫,按照統一編號的順序編制目錄,并按制定機關分類錄入。
規范性文件電子資料庫實行動態管理,結合有效期及清理情況及時調整更新。
第六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通過統一發布載體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經合法性審查、統一發布的本級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六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解釋權屬于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
規范性文件解釋參照送審、審核(審查)程序辦理,經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提出意見報請制定機關批準后發布。
規范性文件的解釋與規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制定規范性文件,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由于執行無效的規范性文件而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制定機關或者實施機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部門法制工作機構不依法履行規范性文件審核(審查)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
鼓勵縣(市、區)人民政府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實行統一審查制度。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陽江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陽府〔2012〕72號)、《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陽江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陽府〔2012〕72號)第六十八條的通知》(陽府函〔2017〕5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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