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規定(試行)》已經八屆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9日
陽江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規范測繪活動,減少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提高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水平,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廣東省測繪條例》《廣東省地理空間數據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不含軍事測繪)活動,生產、使用及管理測繪地理信息數據,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基礎測繪、地理國情監測、應急測繪、海洋監測等公益性測繪,地理空間數據處理及更新,測繪質量監督檢查,永久性測量標志普查和維護管理,地圖監管審查,政府工作用圖編制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采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和標準。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市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省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和標準,補充制定本市相應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程和細則。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建立地理信息相關數據規范和標準,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獲取、處理、更新、歸集和共享工作,并利用陽江市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實現地理信息數據的匯交和共享。
第七條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運行維護進行規范和指導。
廣東省衛星應用技術中心陽江市節點建設單位負責制定、使用和管理本市連續運行衛星定位服務系統,保障系統的有效使用。
第八條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積極推進新型基礎測繪的技術應用與發展,構建統一的全市基礎地理實體數據庫,豐富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形式與內容,促進本市新型基礎測繪高質量發展。
第九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并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從事測繪活動。
第十條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行業信用建設,并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業務單位的資質、信用管理及質量檢查等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執業資格條件。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測繪作業證件。測繪單位和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應當提前告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并出示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擾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第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測繪地理信息監管與服務平臺對在市區從事測繪的測繪資質單位、測繪項目及成果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在市區從事不動產測繪工作(聯合測繪范圍外)的測繪資質單位,需在測繪地理信息監管與服務平臺進行信用登記,由市不動產登記部門定期公布。
第十四條 出版、展示、登載、生產本市各種地圖和提供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及省相關規定。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市場監管、新聞出版、網絡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和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監管,杜絕有問題的地圖產品,規范地圖市場秩序。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采用招標或者其他方式確定測繪單位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讓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或個人承接業務;
(二)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承接業務;
(三)將整體測繪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測繪資質的作業限額;
(四)指使測繪單位不按國家、地方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測繪或者偽造相應成果;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下列測繪成果為基礎測繪成果:
(一)為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的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所獲取的數據、圖件;
(二)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資料、實景三維數據;
(三)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四)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五)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信息等。
第十七條 本市基礎測繪、財政投資的非基礎測繪項目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匯交副本的測繪項目,測繪單位應當在項目驗收合格后6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無償匯交測繪成果副本。
其它投資主體的非基礎測繪項目,項目出資人應當在成果驗收合格后6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無償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其中市本級的測繪項目應當匯交到市測繪地理信息中心。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應進行管線工程的放、驗線及竣工測量工作,放線及竣工測量工作由建設單位自行委托資質測繪單位實施。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應當在施工過程中實施跟蹤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繪成果。
第十九條 測繪單位對其所生產測繪成果負主體責任,測繪單位或項目出資人應當對其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和測繪成果目錄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并將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
第二十一條 市本級財政投資的基礎測繪成果由市測繪地理信息中心負責管理,縣(市、區)財政投資的基礎測繪成果由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其他測繪成果由項目單位負責保管、維護,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提供使用。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的硬件設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用于政府決策、國防建設和公共服務的,應當無償提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應對突發事件、維護國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國家和省價格主管部門對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收費標準有明確規定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由成果所有方和成果使用單位共同商定。
第二十三條 測繪成果屬于國家秘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解密及其復制、使用、轉讓、轉借、保管,依照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涉密基礎測繪成果的申領參照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國家涉密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監管工作。
第二十四條 測繪成果的生產、使用和保管單位應當建立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及使用制度,并接受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障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地理空間數據管理應當遵循統籌管理、全面匯集、統一標準、共享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陽江市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空間平臺”)是陽江市地理空間數據中心。地理空間數據應依托“空間平臺”進行數據歸集,并實現與“粵政圖”等平臺數據的掛接。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每年2月底前應將上一年度基礎地理空間數據成果(包括目錄、元數據、成果數據)匯交至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匯交到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市直相關部門對財政投資的地理空間數據(含專題數據)應在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60日內匯交至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數據應按照“空間平臺”的數據標準匯交。
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地理空間數據歸集工作的,可以適當延期。
第二十九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空間平臺”制定地理空間數據共享目錄,及時進行發布和更新。
第三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已有非涉密地理空間數據,需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數據使用。申請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數據保管條件,按照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管理規定使用地理空間數據。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產的公眾版地理信息數據可利用“空間平臺”“粵政圖”等系統為政府部門、公眾、社會組織提供瀏覽、查詢、接口等在線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第三十二條 在陽江市注冊以及從事測繪活動的測繪單位應配合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定期按比例隨機抽檢測繪單位,檢查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質量,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三十三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每年定期抽檢測繪資質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調查處理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四條 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測繪單位整改落實,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房產測繪管理辦法》《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辦法》以及國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編號:陽府規〔202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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