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于2017年9月13日出臺實施的《陽江市市場主體經營場所限制條件實施辦法(試行)》(陽府〔2017〕66號)于2019年9月13日到期。為加強我市市場主體經營場所的規范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結合我市鞏衛創文的工作需要,現我局牽頭草擬了《陽江市市場主體經營場所限制條件實施辦法(2019年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19年8月13日至8月22日,共10天。在此期間,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意見可以如下方式反饋:
1.發送電子郵箱:15510131@qq.com;
2.傳真至:0662—3327019。
特此公告。
附件:《陽江市市場主體經營場所限制條件實施辦法(2019年修訂)》(征求意見稿)
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8月8日
陽江市市場主體經營場所限制條件實施辦法(2019年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市場主體經營場所的規范管理,遵循既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又維護民生和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4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主體的經營場所是其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場所。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場所應當是固定場所。
第三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設置在居住場所外的,應符合國家消防有關技術標準要求。
第四條 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品。
第五條 禁止在中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開辦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營業性電子游戲場所。
中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中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是指中小學校園圍墻或者校園邊界的任意一點外沿直線延伸200米的區域。
第六條 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一)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二)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三)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含一層);(五)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第七條 嚴禁在學校、醫院、療養院、黨政機關等建筑物集中區域和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管理范圍設立洗車場、機動車維修等修配養護項目、木材、石材、玻璃、金屬、食品等加工項目及其他產生惡臭、有害氣體和高噪音、強振動污染的服務項目,其他服務業嚴格控制設立。
第八條 市區和縣城住宅樓、住宅小區等建筑物集中區域和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樓宇禁止新設立木材、石材、金屬加工等工廠、加工廠。
第九條 商事主體不得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從事餐飲服務、娛樂服務經營活動;在江城區、陽東區創衛建成區范圍內具有商住使用功能的房屋(商業綜合體除外)禁止開辦餐飲服務(經營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飲服務除外)、娛樂服務經營業戶。
第十條 市區內禁止設立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的經營業戶。
城市建成區內的農貿市場外或超市外一律不得從事經營蔬菜、禽畜、生鮮肉類、鮮活水產品等農產品經營活動;如需開展經營蔬菜、禽畜、生鮮肉類、鮮活水產品等農產品經營活動必須進入農貿市場或超市內規范經營。
第十一條 不得在黨政機關、學校、醫院、療養院等建筑物集中區域和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管理范圍設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戶。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戶經營場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設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經營業戶:(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進行修改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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