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陽江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陽府辦函〔2019〕 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我局擬定了《陽江市工程建設項目區域評估管理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各界人士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自公告之日起10天。請各有關單位或個人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將意見、建議反饋給陽江市自然資源局。
聯系電話:0662-3367358;
電子郵箱:yjgt3367359@126.com;
傳真號碼:0662-3367339。
陽江市自然資源局
2019年8月16日
陽江市工程建設項目區域評估管理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陽江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陽府辦函〔2019〕 號)文件要求,在陽江市工程建設項目特定區域推行“區域評估”制度,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陽江市工程建設項目“區域評估”是指我市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或集聚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區域(以下簡稱特定區域)等功能片內對有關評估事項實施聯合評估、評審,由特定區域管理會或管理機構負責形成專業成果報告,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按程序審核批準公布,供進入該區域的企業共享的多專業聯合專項評估、評審。
第三條 “區域評估”具體包括編制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環境影響、節能、地質災害危險性、地震安全性、氣候可行性、洪水影響、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文物考古調查勘探、雷電災害等區域性專項評估報告。特定區域管理會或管理機構可根據區域相關規劃及產業功能定位,在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選擇部分或所有評估評審事項,并報經政府批準作為本區域開展“區域評估”的具體事項。
第四條 “區域評估”涉及到的評估、評價事項由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指導,特定區域管理會或管理機構負責清理確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涉及的前置性評估事項范圍,并由財政部門做好區域評估工作的相關經費保障工作;特定區域管理會或管理機構牽頭組織編制試點區域的評估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積極配合推進區域性聯合評估工作,解決改革過程中的問題和政策障礙,制定有關細則方案,對特定區域形成的評價報告,在有效期內,依法依規予以認可;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全力支持“區域評估”改革工作。
“區域評估”中各專項評估所涉及的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區域評估”的專業技術標準、中介機構執業資質要求等;負責對中介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進行評審、論證、批準;負責落實區域評估報告的應用和執行。
特定區域管理會或管理機構要協調配合開展評估工作,指導區域內企業使用區域評估報告,幫助企業辦理各項審批手續。
第五條 “區域評估”程序
(一)明確評估清單,明確區域性評估專項清單和范圍。
(二)明確評估、評審技術標準,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評估、評審技術標準和要求。
(三)確定中介機構,選擇中介評估、評審機構。
(四)成果報告,中介評估、評審機構按照時間要求提交各專項評估、評審報告。
(五)審查,相關各級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評估、評審報告進行審查、批準。
(六)報批,各級工程建設綜合服務窗口根據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評估、評審報告,出具審批結果。
(七)公開,在陽江市“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平臺上對區域評估成果進行公開,供各相關審批部門和區域內企業下載使用。
第六條 實行區域評估評審后,對進入該區域、符合區域評估評審結果適用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各行政審批部門要簡化相關環節、申請材料,不再對項目單獨進行相關評價評估。符合簡化相關環節和申請材料的,由申請人提出簡化環節和申請材料的申請,行政審批部門按照規定予以簡化;符合不進行單獨評估評審的,由申請人提出使用區域評估評審結果的申請,行政審批部門直接使用區域評估評審結果。對于進入該區域、不符合區域評價評審結果適用條件的特殊功能項目,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單獨評估評審。
第七條 實施區域評估的特定區域,在實施前已經開展了單個或多個專項評估并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仍處于有效期內并符合當前管理要求的評估事項,可無需重復開展。
第八條 經批準的區域評估報告在有效期內的應予以采用,不再重復評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第九條 區域性評估中介機構的選擇應由特定區域管理會或管理機構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或其他方式確定中介機構,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未達到采購限額標準,可通過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選取中介服務機構實施評估。
第十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特定區域管理會或管理機構“區域評估”工作的指導、組織、協調和督促,由特定區域管理會或管理機構組織落實“區域評估”改革推進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和考核;評估中介機構信用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平臺統一對外公開。不能按時按質完成相關工作的評估中介機構,將被列入“不良記錄”;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違規違法行為將被列入“黑名單”,通過信用信息平臺對外公開。被列入“黑名單”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區域評估”采購活動。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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