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陽江市科學技術局關于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陽江市科學技術局反映。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陽部規〔2022〕14號。
陽江市科學技術局
2022年7月19日
陽江市科學技術局關于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9〕1號)和《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粵科高字〔2020〕114號)的有關規定,為規范我市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促進我市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眾創空間以創業者、創業團隊、初創企業為服務對象,主要功能是通過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孵化服務,幫助創業者把想法變成產品、把產品變成項目、把項目變成企業。
第三條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以科技企業為服務對象,主要功能是通過物理空間、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
第四條公共服務面積是指孵化載體提供給入駐企業(團隊)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
第五條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知識產權運營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
第六條 創業導師是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載體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
第七條 申請陽江市眾創空間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陽江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以及明確的發展方向和目標,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且已在“廣東孵化在線”報送真實、完整的數據。
(二)擁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場地面積(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申請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勵對照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面積標準建設。
(三)提供不少于20個創業工位,同時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
(四)創業團隊和企業的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不低于該眾創空間總孵化面積的75%。
(五)具備較強的孵化服務能力,服務收入(不含房租)與投資收入總和不低于總收入的20%。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性質的政府或事業單位主辦的眾創空間除外。
(六)具備投融資功能,每年獲得投融資的創業團隊或企業數量不低于1家。
(七)具有創業導師隊伍,要求每10家創業團隊和企業至少配備2名創業導師。
(八)能夠提供投融資對接、技術咨詢等多元服務,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不少于3家。
(九)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數量不少于10家。創業團隊和企業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創業團隊每年新注冊為企業的數量不少于2家。
(十)每年開展創業沙龍、項目路演、創業大賽、創業培訓等活動不少于5場次。
第八條 申請陽江市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市級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陽江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以及明確的發展方向和目標,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且已在“廣東孵化在線”報送真實、完整的數據。
(二)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保證自申請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鼓勵對照國家級孵化器認定面積標準建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三)具備投融資服務功能,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或有不少于1個資金投資案例。
(四)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運營機構總人數5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2名創業導師。
(五)孵化器內的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
(六)在孵企業中已申請知識產權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2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10%。
(七)累計畢業企業達到5家以上,或納入科技型中小企業庫的企業數占比不低于80%。
(八)具有集成化的服務能力,能夠提供技術轉移、科技金融、創業輔導、資源鏈接等各類創業服務,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不少于5家。
第九條 能夠提供細分產業領域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且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市級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市級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應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要求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2家以上。
第十條 本辦法中的在孵企業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二)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三)孵化時限一般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的畢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中的至少一條:
(一)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累計獲得投資超過100萬元;
(三)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200萬元;
(四)被兼并、收購或在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新三板、區域股權交易中心等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負責組織開展市級眾創空間和孵化器的申報認定工作。
第十三條 申報程序:
(一)申請。申報單位根據市科技局的申報通知要求,向所屬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二)審核。所屬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并實地核查,審核通過后推薦至市科技局。
(三)評審、公布。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評審認定,并在陽江市政府網公示擬認定結果,公示期7天,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科技局公布認定結果。
第十四條 市級眾創空間和孵化器應具有不同的對外品牌、孵化場地、服務對象和差異化管理制度。市級眾創空間和孵化器面積不能重復計算。
第十五條 市級眾創空間和孵化器每年應按統計相關工作要求,如實填報統計數據。
第十六條 市級眾創空間和孵化器若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機構、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條件發生變化之日起3個月內向所屬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列明變更的原因及變更后情況。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眾創空間和孵化器認定條件逐條核對并實地核查后,提出變更意見或建議,報市科技局批復。經市科技局組織專家現場復核后,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批復其孵化資質繼續有效;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認定條件變化之日起取消其孵化資質。
第十七條 市級眾創空間和孵化器每年參加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運營評價,不參加運營評價或運營評價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認定資質。
第十八條 在認定過程中存在申報資料弄虛作假等失信行為的,根據國家和省關于科研信用管理規定,進行相關信用記錄處理。
第十九條 市級眾創空間和孵化器應提升服務能力,強化投融資服務與公共技術服務,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促進入駐企業(團隊)健康快速發展。
第二十條 市級眾創空間和孵化器應加強從業人員培養,打造專業化導師隊伍,為入駐企業(團隊)提供精準化、高質量的創業服務,不斷拓寬就業渠道,推動留學人員、港澳青年、科研人員及大學生創業就業。
第二十一條 市級眾創空間和孵化器應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探索可持續發展的模式,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源頭企業,推動區域經濟發展。
第二十二條 鼓勵各眾創空間和孵化器加速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及全球創新創業網絡,開展粵港澳臺或國際科技交流合作、技術轉移、離岸孵化等業務,推動國際化發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陽部規〔2022〕14號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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