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物業管理協會,市屬各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規范我市市區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粵府辦〔2018〕11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19〕2897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我市市區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管理通知如下:
一、物業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二、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三、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普通住宅(含業主自有產權車位、車庫,別墅除外,下同)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市區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實際情況,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與業主協商確定,不再報市發展改革局備案。
四、我市市區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實行最高限價管理,其中有電梯普通住宅收費標準為1.82元/平方米·月,下浮不限;無電梯普通住宅收費標準為1.17元/平方米·月,下浮不限;自有產權車位、車庫收費最高標準為50元/車位·月(含公攤水電費,子母車位按普通車位的1.5倍收費,已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的,不得向車位使用人重復收取車位物業服務費),下浮不限。
五、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市區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物業服務企業因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質量、成本變化、合同期限、以及政府指導價標準變動等原因需要調整或重新約定收費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實際情況與業主協商,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以上的業主簽名同意后,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協商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按雙方約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收費。物業服務企業應將需重新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業主表決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30日以上。
六、市區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的住宅物業,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按照政府指導價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市區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確需要超過政府指導價的,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同意后并公示30天以后,由物業服務企業向市發展改革局提出申請,由市發展改革局對該物業管理成本、調價的合理性、必要性等情況進行審核,批準后方可執行。
八、垃圾和余泥渣土清運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業主對其物業進行室內裝修的,可依法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第三方或自行處理裝修中產生的垃圾和余泥渣土,收費標準由業主與被委托方協商確定。
九、裝修保證金(押金)不列入政府定價管理事項,具體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按有關保證金的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十、市區普通住宅小區實行小區出入證管理的,應向每戶業主免費配置4張出入證(含IC卡等),如車位需要單獨配置的,每個車位應配置不少于1張出入證(含IC卡等)。業主申請多配置或因遺失、損壞需要重新辦證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費。
十一、物業服務費用的列支范圍以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為準(約定內容應符合相關政策規定、政府定價標準等),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方式和標準、垃圾和余泥渣土清運費、裝修保證金、共用水電、電梯等費用的分攤方式和范圍等,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增設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強制性服務項目和收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按照規定做好明碼標價,接受業主和社會的監督。
十二、各縣(市、區)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由各地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根據文件要求及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5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陽江市發展和改革局 陽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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