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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陽江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細則》的通知(陽部規〔2023〕7號)
來源:本網 時間:2023-03-17 15:23 【字體: 】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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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公安局,市局直屬各分局、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陽江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市局治安管理支隊。


陽江市公安局  

2023年3月15日


  陽江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全面深化本市戶籍制度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戶口遷移登記管理。

  本細則未涉及的戶口遷移登記按照原規定執行。

  第三條  戶口遷移登記政策應遵循堅持積極穩妥、以人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穩步推進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原則;堅持分類管理、有序遷移,合理調整城區和鄉鎮之間人口結構的原則。

  第四條  戶口遷移全面取消落戶限制,鼓勵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口定居落戶。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探索符合條件的返鄉就業創業人員在原籍地或就業、創業地落戶,有序引導本地鄉村居民就地就近進城落戶。讓有意愿、有能力在城市落戶的外來常住人口能落盡落,逐步實現人口自由流動和遷徙。

  第二章 創新戶籍管理

  第五條  實施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全市取消戶口性質劃分,停止辦理戶口“農轉非”和“非轉農”,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第六條  新制發的居民戶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記表不再標注戶口性質,僅作“家庭戶”和“集體戶”標注;現有的居民戶口簿不要求統一更換,只在公民申請遷移和變更時自然更換,但對公民主動申請的應當予以更換。

  第七條  遷往省外的戶口遷移證不再標注戶口性質,省外遷入的也不再要求對方出具戶口性質證明。

  第八條  對經批準落戶人員,應當按照在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辦理戶口遷移登記手續。擁有合法所有權房屋的,應當在房屋登記地登記戶口;沒有自有房屋的,可以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戶主同意,掛靠在其家庭戶中;租賃房屋的,可以在房屋登記地登記戶口,也可以在申請人單位集體戶、當地人才集體戶或者租住地社區集體戶登記戶口。

  第九條  集體戶設立標準

  (一)經依法批準或登記設立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國有企事業單位、工業園區、街道(鎮)、社區居民(村民)委員會,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的,可根據實際需要申請設立集體戶。需核查以下材料:

  1.申請單位的書面申請;

  2.依法批準設立的相關材料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3.戶主和管理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二)企業(含民營企業)有自有合法產權的廠房、辦公樓、生活區,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的,可以申請設立集體戶。需核查以下材料:

  1.申請單位的書面申請;

  2.廠房、辦公樓、生活區產權證件;

  3.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4.戶主和管理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第十條  掛靠落戶在集體戶或家庭戶的成員,應當據實提供聯系方式、聯系人。對聯系方式、現居住地址、工作單位及戶口信息發生變化的,需及時向派出所申報相關變動情況,以便戶籍管理與服務工作。落戶人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并實際居住后,應及時申報,并將戶口遷往實際居住地。

  第十一條 實行省內戶口“一站式”遷移。省內戶口遷移取消《準予遷入證明》和《戶口遷移證》,直接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落戶;退伍轉業軍人、收養小孩、刑滿釋放人員,以及其他暫時未能使用一站式辦理遷移模式的戶口遷移仍按原有政策規定實施;將工作調動、高校和職業院校錄取學生、高校和職業院校學生畢業、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5個戶口遷移事項在全國實行“跨省通辦”。跨境人員的戶口處理仍按原有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章 戶口遷移類型和條件

  第十二條  有合法穩定住所人員入戶

  (一)辦理條件

  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并居住生活的人員,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在當地申請落戶。

  (二)需核查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及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根據實際選擇提供下列材料之一:有合法產權房屋的提供房產證件;租賃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材料和房屋所有人及戶主同意落戶的書面材料及其《居民戶口簿》。

  第十三條  持有居住證并在本市就業創業的人員入戶

  (一)辦理條件

  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就業創業,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在當地申請落戶。

  (二)需核查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及《居住證》;

  2.申請人及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勞動合同或《營業執照》;

  4.申請人根據實際選擇提供下列材料之一:有合法產權房屋的提供房產證件;租賃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材料和房屋所有人及戶主同意落戶的書面材料及其《居民戶口簿》;掛靠集體戶口的提供集體戶管理單位意見或《集體戶口簿》;掛靠家庭戶口的需經房屋所有人和戶主同意并提供書面材料及其《居民戶口簿》。

  第十四條  引進人才入戶

  (一)辦理條件

  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本市人才引進政策,愿意將戶口遷入本市的人員,可在本人工作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選擇入戶,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隨遷。

  (二)需核查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及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縣級以上組織部門或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出具的人才引進相關文件或《調動介紹信》;

  4.申請人根據實際選擇提供下列材料之一:有合法產權房屋的提供房產證件;租賃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材料和房屋所有人及戶主同意落戶的書面材料及其《居民戶口簿》;掛靠集體戶口的提供集體戶管理單位意見或《集體戶口簿》;掛靠家庭戶口的需經房屋所有人和戶主同意并提供書面材料及其《居民戶口簿》。

  第十五條  招錄、聘用或調動人員入戶

  (一)辦理條件

  經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意錄用的國家公務員或招收合同制工人以及調動工作到本市的公務員或合同制工人,其本人可在本市申請落戶,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隨遷。

  (二)需核查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及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相關部門出具的錄用、調動或接收等有關材料;

  4.申請人根據實際選擇提供下列材料之一:有合法產權房屋的提供房產證件;租賃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材料和房屋所有人及戶主同意落戶的書面材料及其《居民戶口簿》;掛靠集體戶口的提供集體戶管理單位意見或《集體戶口簿》;掛靠家庭戶口的需經房屋所有人和戶主同意并提供書面材料及其《居民戶口簿》。

  第十六條  技術工人入戶

  (一)辦理條件

  技術工人是指取得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在本市就業或居住生活的技術工人,可申請在本人工作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選擇入戶,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隨遷。

  (二)需核查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及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持有的國家或者省級職業資格證書;

  4.申請人在本市就業的選擇提供下列材料之一:申請人勞動合同、《營業執照》;

  5.申請人根據實際選擇提供下列材料之一:有合法產權房屋的提供房產證件;租賃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材料和房屋所有人及戶主同意落戶的書面材料及其《居民戶口簿》;掛靠集體戶口的提供集體戶管理單位意見或《集體戶口簿》;掛靠家庭戶口的需經房屋所有人和戶主同意并提供書面材料及其《居民戶口簿》。

  第十七條  留學歸國人員入戶

  (一)辦理條件

  出國(境)前已注銷常住戶口、且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需歸國落戶的留學人員,可在本市申請落戶。

  (二)需核查材料

  1.留學歸國人員申請在原戶籍地恢復戶口的: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最后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

  (3)入戶地地級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

  2.留學歸國人員申請在就業地或居住地落戶的: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最后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

  (3)入戶地地級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

  (4)申請人根據實際選擇提供下列材料之一:有合法產權房屋的提供房產證件;租賃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材料和房屋所有人及戶主同意落戶的書面材料及其《居民戶口簿》;掛靠集體戶口的提供集體戶管理單位意見或《集體戶口簿》;掛靠家庭戶口的需經房屋所有人和戶主同意并提供書面材料及其《居民戶口簿》。

  第十八條  投靠入戶

  (一)夫妻投靠入戶

  1.辦理條件

  以被投靠方戶口所在地在本市為條件,不受婚齡、年齡限制。

  2.需核查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夫妻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二)父母投靠子女入戶

  1.辦理條件

  以子女戶口所在地在本市且與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為條件,不受年齡限制。

  2.需核查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與被投靠人關系證明材料。

  (三)子女投靠父母入戶

  1.辦理條件

  以父母戶口所在地在本市且與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為條件,不受年齡限制,其配偶、子女均可隨遷。

  2.需核查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及隨遷人員與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與被投靠人關系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隨軍家屬入戶

  (一)辦理條件

  符合隨軍條件的軍人家屬,可申請將戶口遷移至軍人服役地所在地。

  (二)需核查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及隨遷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3.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條  收養子女入戶

  (一)辦理條件

  公民依法辦理相關收養手續后,可申請將被收養子女的戶口遷入收養人家庭戶。

  (二)需核查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收養證》;

  4.被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

  第二十一條  高校、職業院校學生入學、畢業入戶

  (一)在本市高校、職業院校就讀的學生入戶

  1.辦理條件

  公民考取具有國家規定招生資格、可辦理新生戶口遷移的本市全日制高校、職業院校,自愿遷移戶口的,可將戶口遷入本市,直接到落戶地派出所當場辦理。

  2.需核查材料

  (1)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入學通知書》(或《學生證》);

  (2)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遷移證》(“省內一站式”“跨省通辦”遷移無須提供);

  (3)學校對遷入集體戶的書面意見和學校《集體戶口簿》首頁。

  (二)高校、職業院校畢業生入戶

  1.辦理條件

  入學時將戶口遷入高校、職業院校的畢業生,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業(創業)地,直接到落戶地派出所當場辦理。

  2.需核查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畢業證書;

  (3)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4)遷出地派出所《戶口遷移證》(“省內一站式”“跨省通辦”遷移無須提供);

  (5)遷入就業(創業)地的,提供申請人勞動合同或《營業執照》;

  (6)申請人根據實際選擇提供下列材料之一:遷回原籍的提供原籍《居民戶口簿》;遷入就業(創業)地有合法產權房屋的提供房產證件,租賃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材料;掛靠集體戶口的提供集體戶管理單位意見或《集體戶口簿》;掛靠家庭戶口的需經房屋所有人和戶主同意并提供書面材料及其《居民戶口簿》。

  (三)戶口在本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的高校、職業院校畢業生遷移

  1.辦理條件

  戶口在本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的高校、職業院校畢業生,未落實工作單位,要求遷回原籍。

  2.需核查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居民身份證》《畢業證》;

  (2)父母親《居民戶口簿》或房產證件;

  (3)遷出地派出所《戶口遷移證》(“省內一站式”遷移無須提供)。

  (四)戶口在外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的高校、職業院校畢業生遷移

  1.辦理條件

  戶口在外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的高校、職業院校畢業生,未落實工作單位,要求遷回原籍的。畢業生申請遷回原籍,如父母一方戶口還在原籍的,應當遷回原籍;父母雙方戶口均已遷出的,可隨父或隨母投靠落戶。

  2.需核查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居民身份證》《畢業證》;

  (2)父母親《居民戶口簿》或房產證件;

  (3)遷出地派出所《戶口遷移證》(“省內一站式”“跨省通辦”遷移無須提供)。

  第二十二條  復員、退役、轉業軍人入戶

  (一)辦理條件

  符合條件的復員、退役、轉業軍人可申請回原籍或在就業地落戶,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隨遷。

  (二)需核查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及隨遷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3.復員、退役軍人回原籍入戶的,憑市、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證明;復員、退役軍人異地入戶的,憑省、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入戶介紹信》;轉業軍人憑市、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介紹信辦理入戶手續。

  第二十三條  刑滿釋放、假釋、保外就醫人員恢復戶口

  憑擬入戶家庭的《居民戶口簿》和《釋放證明書》、假釋、保外就醫的有關材料辦理復戶手續。

  第二十四條  華僑、港、澳、臺同胞入戶

  (一)對華僑回本市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憑市僑務部門簽發的《華僑回國定居證》辦理入戶。

  (二)對港澳同胞回本市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憑市公安局的批準材料辦理入戶。

  (三)對臺灣居民回本市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憑省公安廳簽發的《臺灣居民定居證》和《批準定居通知書》辦理入戶。

  (四)對外籍華人恢復了中國國籍并回本市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憑公安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辦理入戶。

  第四章  辦理程序

  第二十五條  符合本細則第十二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落戶地派出所受理,縣(市、區)公安機關審批辦理。符合本細則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二)項、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四條規定且材料齊全的由落戶地派出所當場辦理。符合“省內一站式”“跨省通辦”業務受理范圍的,受理單位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選擇“省內一站式”“跨省通辦”服務,不需要前往遷出地辦理遷出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公民或者單位申報的戶口登記事項,符合條件,但需核查的材料不齊全的,受理單位應當書面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不符合條件不予辦理的,也應當書面告知并做好解釋工作。

  第二十七條  對需要核查的材料,可通過本部門或與其他部門信息共享獲取相關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材料;受理單位應通過電子掃描或自行復印存檔,無需申請人提供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  公安派出所自受理戶口遷移申請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報縣(市、區)公安機關;縣(市、區)公安機關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指在本市范圍內公民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或在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

  第三十條  房產證件指《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材料,是指明確了親屬關系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或DNA親子鑒定證明、公證機構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等。一般情況下,只要上述證明材料之一能明確親屬關系的,不需提供其他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第三十二條  申請落戶到社區集體戶、人才集體戶或單位集體戶的,需提供集體戶管理單位意見或《集體戶口簿》。掛靠家庭戶口的需經房屋所有人和戶主同意并提供書面材料及其《居民戶口簿》。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此前本市有關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國家、省、市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對本細則進行修訂或廢止。

  部門規范性文件編號:陽部規〔2023〕7號

文檔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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