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陽江市工程建設
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通知
陽府〔2021〕1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修訂后的《陽江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業經市政府七屆六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2日
陽江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貨物、服務。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等服務。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能源、商務等專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分工,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本行業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建立健全抽查檢查機制,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審計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招標投標當事人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審計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參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在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下統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內進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負責為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并接受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招標人選擇本市外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所選擇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遵守我市有關招標投標規定。
第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必須招標的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七條 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工程建設項目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完成全部或者部分招標投標交易、公共服務和行政監督活動。
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開發、檢測、認證、運營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電子招標投標信息系統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招標和投標
第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批或核準,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適宜招標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用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的;
(四)按照規定程序經過兩次或以上公開招標失敗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
第十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批或核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搶險救災不適宜招標的;
(二)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與主體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且原中標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
(五)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六)按照規定程序經過兩次或以上邀請招標失敗的或者經過兩次或以上公開招標失敗可以不進行招標的;
(七)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其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等招標事項應當報發展改革部門或有審批權的部門審批、核準。
招標人在招標活動中對發展改革部門或有審批權的部門審批、核準的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等按規定需要作出調整的,應向原審批、核準部門重新辦理有關審批、核準手續。
勘察、設計、監理等與工程有關的服務,需要提前進行招標的,其招標事項可以在項目報審批、核準前單獨向發展改革部門或有審批權的部門申請審批、核準。
招標人申請單獨核準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招標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招標人應當確認工程規劃方案相對穩定,并提供政府批準同意文件;
(二)有滿足招標的相關技術條件,包含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以及建安造價估算;
(三)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書面承諾,自行承擔項目無法實施風險及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選擇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招標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以及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等,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其他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義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機構的名義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禁止招標代理機構從事同一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
第十四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招標事項審批、核準手續的,已經取得招標事項審批、核準文件;
(三)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施工招標,還應當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或批復文件)、技術文件等必要資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土建施工和設備購置、安裝招標,需要履行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批或者調整手續的,還應當取得批準。
第十五條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信息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同時,應將招標申請、招標公告、招標控制價、招標文件(或含工程量清單)等有關招標資料報送招標管理部門備案,并對所提供的備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招標管理部門發現備案資料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使用建設工程招標文件示范文本,招標人如提出與示范文本不一致條款的,應在備案時向招標管理部門作出特別說明。招標人對編制的招標文件內容負責,因招標文件內容導致的風險和責任由招標人承擔。
第十七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發布招標信息(含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施工圖紙、招標控制價及工程量清單及其他相關資料等)。招標信息至少應當在廣東省招標投標監管網、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以及其他相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進行發布。公開招標項目招標信息發布不得少于20日;邀請招標項目可不發布招標信息,但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招標項目條件的特定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確需發布招標信息的,發布時間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八條 采用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工程所需的最低條件設置投標人資格條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
除國家、省另有規定外,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提高資質等級、縮小資質類別范圍、同時設置總承包資質和專業承包資質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資質管理規定設置資質要求的;
(二)除法律、法規、規章等另有規定外,資格條件要求 2 種類別以上資質但不允許聯合體投標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施工招標項目的投標保證金繳交額一般按照招標控制價的2%設置(超過80萬元的按80萬元設置),服務類招標項目的投標保證金繳交額一般按照服務收費基準價(招標控制價)的2%設置(超過10萬元的按10萬元設置)。招標人應允許投標人自主選擇現金保證金、銀行保函、保證保險、融資擔保公司保函等建設工程保證保險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并在招標文件中對允許投標人選擇建設工程保證保險形式予以明確。
投標保證金繳交額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該投標文件將被拒絕,作無效投標處理。
投標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投標保證金可以不予退還:
(一)在投標截止之后至投標有效期限終止期間撤回投標文件的;
(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或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履約擔保或不與招標人訂立承包合同或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
(三)由于違法行為被取消投標資格或中標無效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采用招標方式發包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項目的招標控制價應當根據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編制和復核,并由兩名以上具有執業資格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完成及加蓋其注冊執業章和所在單位公章;服務類招標項目應當參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算的基準價作為項目的招標控制價,需要委托專業服務機構等中介提供評估評審等任務的,按評估評審機構出具的評估評審價格確定。
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施工圖預算應按規定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其審定后的工程造價作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控制價。
一個建設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施工招標控制價。施工招標控制價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一并發出和公布,其公布的內容應具體包括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或單項費用、主要材料價格等,不得采用以工程總價金額方式公布。
招標人應當自發出招標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控制價及其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備查。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在建設工程項目招標前,應確定招標項目的投標報價上限。施工類招標項目投標報價上限由招標人根據不同的工程類型和項目資金落實情況按照招標控制價的95%至92%范圍內確定(百分比須以整數點設置),并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招標項目投標報價上限按照工程收費基準價(招標控制價)下浮20%設置。
招標人應設立招標項目的成本警示價,其中施工類招標項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橋梁工程的成本警示價按招標控制價下浮15%設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包含市政橋梁工程和園林綠化工程)的成本警示價按招標控制價下浮18%設置;土石方工程和園林綠化工程的成本警示價按招標控制價下浮25%設置。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招標項目的成本警示價按照工程收費基準價(招標控制價)下浮40%設置。其他專業工程的成本警示價由行業主管部門結合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設立。
若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于投標報價上限或者低于成本警示價,則不得進入資格后審。
第二十二條 施工招標項目實行工程量清單報價制度。招標人在發出招標文件時,應同時向投標人提供招標工程量清單。招標工程量清單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標人應當對招標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投標人應當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招標文件、招標工程量清單、設計文件、施工現場情況和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等,結合企業成本、市場價格以及招標文件載明的風險費用等編制投標報價。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通知所有獲得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五條 潛在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7日前以書面形式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答復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對異議的答復構成對招標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招標人的任何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為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或者監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都無資格參加該招標項目的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本條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退還。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職責。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爭,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條 開標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的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擬參加投標的所有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派員參加開標。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派員對開標、評標過程進行見證。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三十一條 開標時發現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標文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一)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派員按時參加開標或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原件查驗的;
(二)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送達指定地點或者逾期送達的;
(三)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裝訂、密封和標記的;
(四)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五)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證書、證明資料文件原件核驗的。
第三十二條 工程建設招標項目一般實行資格后審制度。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評標前,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資格后審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施工類項目招標資格后審參與方式另行制定。
資格后審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或者全部由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或以上單數,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二。根據項目實際需要,招標人可在應抽專家的基礎上增加備選專家,總數不能超過2人。資格后審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配合資格后審委員會成員做好資格審查工作,但不能對資格審查工作產生實質性影響。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符合資格后審合格條件的,資格后審委員會應當對其投標作出無效投標處理。
通過資格后審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不足3家或經評議有效投標的投標人少于3家,招標人應當修正招標方案,依法重新組織招標或報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核準招標方式。
第三十四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資格后審委員會成員組成。
招標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派員參加資格后審和評標。招標人派代表參加資格后審委員會和評標委員會的,擬派人員應為招標人的正式員工,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評標專家條件和要求,人數原則上以一人為限,且不得擔任資格后審委員會和評標委員會負責人,不得接受評標報酬,評審過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其他評標專家獨立評審。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擔任資格后審委員會和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格后審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按規定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注冊執業人員簽字蓋章、加蓋投標人單位公章;
(二)招標項目屬于施工、監理的,投標人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未在投標文件中簽字確認;
(三)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四)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五)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規定的質量、工期、工程量清單和投標報價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六)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標人設置的投標報價上限;
(七)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八)投標文件未按規定格式編制,主要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
(九)采用暗標方式評標的技術標書副本出現投標人名稱、具體人名或可以判斷投標人的標識或文字,或者技術標書的正本與副本內容存在不一致;
(十)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擅自更換,但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在中標結果確定之前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保密,評標委員會成員、工作人員及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評標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評標情況。
第三十七條 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評標定標辦法一般有合理低價法(平均值法)和綜合評估法,其具體評標標準和辦法另行制定,招標人應根據項目需要編入招標文件中。
評標委員會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程序、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并對評審結果簽字確認。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評標結束后,評標委員會應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和依次推薦前三名中標候選人,并同時抄報招標管理部門。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薦中標候選人后,招標人應當于評標會議結束后3日內將評標結果(包含中標候選人名稱、投標報價、業績獎項、質量、工期、擬派駐招標項目管理機構人員信息等)、評標專家代碼(評標專家姓名可用代碼進行標示,如專家一、專家二等)及其對應的具體評標意見(含對否決投標人相關意見等)以及評標報告在廣東省招標投標監管網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但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組織招標。選擇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時以此類推處理:
(一)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
(四)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
(五)不符合中標條件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的投標報價為合同價;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一條 設有投標保證金的,評標會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招標人應按照規定退還前三名中標候選人之外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承包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招標人應按照規定退還前三名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二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在簽訂承包合同后15工作日內向招標人提交履約擔保,履約擔保額為工程承包合同價的10%。
招標人應允許投標人自主選擇現金保證金、銀行保函、保證保險、融資擔保公司保函等建設工程保證保險形式提交履約擔保,并在招標文件中對允許投標人選擇建設工程保證保險形式予以明確。
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與履約擔保數額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擔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人按規定不能在商業銀行出具工程支付擔保函或者財政部門不能出具工程支付擔保證明書的,招標人應與中標人簽訂支付合同價款的承諾協議,作為支付擔保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包和違法分包。
中標人必須按投標文件承諾的人員派出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班子,其人員變更應符合相關規定并經招標人同意后,報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不得隨意調整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項目實施過程中,確需工程變更(包括變更設計、補充設計、現場簽證)或其他原因而引起增加工程造價的,應按照陽江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工程建設項目按規定的設計圖紙建成完工后,招標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工程結算。招標人(發包人)應當自結算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將結算文件及其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主管機構備案。
第四十五條 各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加強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監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規定,逐步建立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數據庫,作為投標人的信用評價依據。鼓勵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用企業信用基本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等信息,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投標人在參加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前,應符合行業主管部門誠信管理要求。
第四章 投訴與處理
第四十六條 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前款所稱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四十七條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處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其中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協助,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和弄虛作假。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理:
(一)必須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將必須進行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規避招標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或者同一招標項目在不同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的,或者不同步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
(三)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的;
(四)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五)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六)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七)招標代理機構違反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九)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或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的;
(十)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不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
(十一)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或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
(十二)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的部份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九條 依法應招標而規避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劃和施工報建手續,財政部門和工程造價管理部門不得審核工程結算,監理單位不得簽署監理意見,否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十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項目審批、核準部門不依法審批、核準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為5年。在有效期內,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進行修訂或廢止。本市此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編號:陽府規〔20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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