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不斷完善輕微違法行為容錯機制。在大力推動法治市場監管建設的背景下,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以全面依法履行職能為主線,以規范執法、優質服務為基礎,在法治的原則下改進和創新監管執法方式,在改革實踐中不斷完善與新形勢相適應的包容審慎監管方式。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三)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
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努力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
(四)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2021〕26號)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復制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的要求,全面落實“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根據實際制定發布多個領域的包容免罰清單;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行政處罰的,采取簽訂承諾書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其自覺守法。要加大食品藥品、公共衛生、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勞動保障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
(五)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
推行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制度。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及法定職權,制定公布本主體減免責清單并實行動態管理。
利用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全突發事件實施的如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違法行為,以及納入重點執法領域、潛在風險較大、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糾錯成本較高的違法行為不得納入減免責清單。
三、主要內容
《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包括“四張單”,分別是免處罰清單、減輕處罰清單、從輕處罰清單和免強制清單,涵蓋網監、廣告、計量、價格、知識產權等多個監管領域,共計53個事項。列入清單的事項均未觸碰安全底線,但與企業日常經營和群眾生活息息相關。對涉及保障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領域(如食品、特種設備等),依法實施特殊嚴格監管,不納入清單管理。
免處罰清單(20項):免予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不予處罰的兩種情形:一是“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即法定免處罰,主要包括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行責令改正,當事人及時改正則不予行政處罰;二是“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即酌定免處罰,主要為當事人符合特定裁量情形則不予行政處罰。本清單中僅含有酌定免處罰事項,共20項。
減輕處罰清單(9項):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對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為審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對適用減輕處罰的違法行為,要求當事人至少符合兩種以上法定情形。
從輕處罰清單(22項):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對適用減輕處罰的違法行為,要求當事人符合一種法定情形。
免強制清單(2項):免予強制是指違法行為顯著輕微、沒有明顯社會危害后果,采取非強制手段可實現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強制手段。經研究,將“對涉嫌違法企業與直銷活動有關的材料和非法財物進行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列為免強制事項。
四、配套監管措施
下一步,我市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規范開展對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審慎行使自由裁量權。對于列入《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管理的事項,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柔性執法方式督促當事人自覺守法,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努力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罰教結合,讓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執法行為中都能看到風清氣正、從每一項執法決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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