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陽江市產權電子交易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反映。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陽部規〔2024〕14號。
陽江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陽江市發展和改革局
陽江市財政局 陽江市自然資源局
陽江市水務局 陽江市農業農村局
陽江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4年7月4日
陽江市產權電子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陽江市產權交易行為,加強交易活動監督管理,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產權交易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產權電子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范圍內的產權交易項目。按規定須進入省級以上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公開交易的項目,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通過陽江市產權交易網上競價系統(以下簡稱“產權網上競價系統”)依法參與陽江市產權電子交易活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產權電子交易是指以數據電文形式,依托產權網上競價系統完成全部或部分交易的活動。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陽江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
第六條 產權網上競價應當遵循如下程序操作:
(一)受理交易項目;
(二)發布交易信息;
(三)競買人辦理數字證書;
(四)競買人提交競買申請;
(五)競買人繳納競買保證金獲得競買資格;
(六)網上競價;
(七)發布結果公示;
(八)領取成交通知書。
第七條 各級財政、自然資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農業農村、能源和水務等部門(以下簡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對本行業產權項目的交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受理投訴并作出處理決定。
平臺運行服務機構為公共資源交易提供信息、場所等服務工作,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調查處理投訴事項和違法違規行為。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不進行審批,也不負責標的保管、維護和提供相關證明。
第二章 受理交易項目
第八條 交易發起方應當向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提交產權網上競價所需的相關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在交易前進行備案或報批的項目,由交易發起方履行相應的備案或報批手續。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僅對交易事項作形式核對。符合產權交易相關規定要求的,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將意見及時反饋交易發起方并退回相關材料。
第九條 交易發起方應當在交易文件中披露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競買人資格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和保證金的處置等內容。
第十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得針對競買人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由交易發起方對競買人資格條件的判斷標準提供書面解釋或具體說明,但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
第十一條 交易發起方可以設置底價。競買人的最終報價達到底價或以上,標的成交;未達到底價,標的不成交。
第三章 發布交易信息
第十二條 交易文件和交易相關的主要信息,按規定在市級以上相關媒介發布。
第十三條 交易發起方應當根據標的情況,在交易文件中合理設定公告期限。發布交易文件時,項目評估報告須在有效期內。
(一)轉讓(租賃)底價高于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產權項目,公告的期限應當不少于20個工作日;
(二)轉讓(租賃)底價低于1000萬元的產權項目,公告的期限應當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三)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公告期間,如交易文件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原信息發布渠道及時補充公告。涉及影響標的價格的重要變動、交易條件重大變更等因素,補充公告的期限應當自補充公告之日起,不少于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的相應交易項目公告的期限,交易報名截止時間、網上競價時間相應順延。
第十五條 競買保證金的設置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由交易發起方委托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代收。
第四章 競買人登記
第十六條 申請人須辦理數字證書或粵商通移動數字證書,持有效數字證書方能登錄產權網上競價系統參與網上交易活動。
第十七條 競買人應當詳細閱讀交易文件和標的相關信息。競買人對相關文件有疑問的,可以向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或交易發起方咨詢。競買人可以現場查看標的物,對標的物現狀有疑議的,應當在提交競買申請前提出書面意見。申請競買一經受理確認后,即視為競買人對交易文件及標的現狀予以接受,并對相關交易行為及有關承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產權網上競價只接受網上申請,不接受書面、郵寄、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口頭申請及報價。
第十九條 競買人應當按交易文件要求,在競買申請起止時間內在產權網上競價系統提交相應資料,經通過后,才可以繳納競買保證金參與競價。
第二十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部分競買人對標的享有優先購買(承租)權的,須由交易發起方在掛網前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及數字證書信任服務號,并在交易文件中如實反映。網上競價過程中享有優先購買(承租)權的競買人可以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對標的的優先購買(承租)權,也可以放棄該權利。
第二十一條 競買申請提交后,競買人需按交易文件要求在產權網上競價系統的競買保證金繳納頁面中繳納競買保證金。
競買人在交易文件規定的保證金繳納期限內按時足額繳納競買保證金。
競買保證金繳納截止時間以交易文件規定時間為準。在此時間點之前到賬的競買保證金為有效,否則將視為無效(申請人須預足競買保證金的在途時間)。競買人須自行通過產權網上競價系統查詢競買保證金到賬情況。
第五章 網上競價
第二十二條 競買人取得競買資格后,在交易文件規定的競價期限內登錄產權網上競價系統參與網上競價。
競買人應當謹慎報價,報價一經提交并經網上競價系統記錄即視為有效報價,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網上競價分為“網上自由報價”和“網上限時競價”兩個階段,網上競價時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初次報價不得低于起始價;
(二)競買人可以多次報價;
(三)以增價方式進行報價;
(四)每次報價應當比當前最高報價價位遞增1個加價幅度價位或1個加價幅度價位的整數倍。
第二十三條 在網上自由報價期間,競買人可以對標的不受每輪報價時間限制自由地充分報價,報價只要高于現有最高報價,且高出部分為加價幅度的整數倍并經系統確認,報價視為有效報價;享有優先購買(承租)權的競買人可按現有最高報價進行報價,報價視為有效報價。
第二十四條 限時競價在自由報價結束后,有2個或2個以上的競買人,且至少有一個競買人有一次報價的情況下,網上競價系統自動進入限時競價階段。
進入限時競價階段后,系統默認有效競買人全體進入限時競價,并繼續接受報價,限時競價周期為5分鐘,5分鐘內,一旦有新的報價,系統自動重新以5分鐘開始倒計時,直到最后一個5分鐘內無人報價為止。
在5分鐘限時競價內沒有新的報價,網上競價系統將自動關閉報價通道,當前最高報價為交易成交價,網上競價系統確認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如低于底價則不成交。
第六章 成交確認
第二十五條 競價結束后,按以下規則確定是否成交:
(一)未設底價的,最高報價者即為競得人;
(二)設有底價的,最高報價且不低于底價的競買人為競得人;最高報價低于底價的,不成交。限時競價時,無人報價的,則以進入限時競價前報價最高且不低于底價的競買人為競得人;
(三)交易標的預先設定具有優先購買(承租)權的競買人,該優先購買(承租)權的競買人可以與其他競買人報相同的價格,當優先購買(承租)權的競買人放棄報價或者當前最高報價人放棄繼續出價,則另一方為最終競得人;
(四)在整個網上競價期間內無報價的,標的不成交。
第二十六條 標的成交后,產權網上競價系統即公布成交結果。成交結果公布即視為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明確告知競得人成交事實,并履行了通知其辦理成交手續的義務,競得人應在成交后5個工作日內自行到平臺運行服務機構領取《成交通知書》,并在規定的期限內與交易發起方簽訂合同。
第二十七條 標的成交后,競得人簽訂合同,由交易發起方出具關于退還競買保證金的函,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收到關于退還競買保證金的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原交款賬號原路退還。未競得人繳納的競買保證金,在網上交易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按原交款賬號原路退還。
第二十八條 繳納競買保證金、支付相關款項及其他按規定需支付的費用均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
第七章 特殊情形處置
第二十九條 網上競價期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中止或終止產權網上競價:
(一)產權網上競價系統故障、損壞、不能正常運行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導致競買人無法報價、報價異常或報價中止的,產權電子交易應當中止;
(二)交易發起方有合法理由并提出書面要求中止或終止產權電子交易的;
(三)司法機關要求中止或終止產權電子交易的;
(四)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認為應當中止或終止產權電子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出現本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決定中止產權電子交易,立即組織系統建設方人員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將情況及時告知交易發起方。
出現本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項規定情形的,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或交易發起方應決定中止或終止產權網上競價,并將情況及時告知各交易主體。平臺運行服務機構通過原信息發布渠道發布中止或終止產權網上競價公告,并關閉產權網上競價系統報價通道。
公告的中止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交易項目中止后恢復交易的,應當發布恢復公告。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恢復公告的期限應符合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
第三十一條 采取中止網上競價活動的,對中止交易項目時競買保證金已到賬并超過截止時間的,則在原競買人中重新組織網上競價。平臺運行服務機構通過原信息發布渠道重新發布公告和網上競價時間,以中止網上競價活動時系統顯示的最高有效報價為起始價重新網上競價程序。
競買人因個人電子設備、網絡問題或操作不當導致的失 誤或無效報價,不在啟動重新網上競價程序范圍,其后果由競買人承擔。
第八章 責 任
第三十二條 競買人應當對數字證書安全負責,任何使用競買人的數字證書登錄產權網上競價系統的用戶,其一切行為均被視為競買人本人的行為,由競買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競買人在參與網絡競價之前,應當對標的物的外觀、特征、質量、數量和存在瑕疵等要素進行全面充分的了解。參與網上競價以后,被視為接受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已公布的對競買人的要求和相關條件,須對自己的報價行為負責。
第三十四條 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約,可取消其競得資格及不予退還其繳納的競買保證金,競買保證金按規定由交易發起方處置。競得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且不得繼續參與該項標的的交易:
(一)競得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或拒絕領取《成交通知書》的;
(二)不按交易文件、須知規定提供有關文件材料,或提供虛假文件材料、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交的資料不符合競買條件要求引起交易糾紛的;
(三)競得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或拒絕簽訂交易合同的;
(四)構成違約責任的其他行為。
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下列事項應當由交易發起方承擔:
(一)對項目交易條件、要求、特殊情況條款的設置、調整、未盡事宜的補充等進行說明、解釋;
(二)處理非因法定交易程序引發的質疑、投訴;
(三)對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管義務;
(四)提供查看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
(五)對交易活動所有非公開的信息嚴格保密;
(六)其他應當由交易發起方承擔的工作。
第三十六條 交易發起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產權行政監督部門處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提供虛假文件材料,隱瞞重要委托事項的;
(二)逾期或拒絕簽訂合同的;
(三)構成違約責任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有關保密規定,確保產權網上競價的各項信息資料安全和保密。對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在產權網上競價中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于不可抗力、網絡入侵等外部因素,導致產權電子交易出現時間變更、網絡堵塞等故障,造成競投人不能及時完成身份注冊、下載有關文件、提出競投申請、交納競投保證金和獲得參與競投資格的,平臺運行服務機構除采取積極補救措施外,不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產權電子交易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國家、省對本規則所規范的內容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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